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15年人民法院外事工作成绩斐然
2009-10-30 09:38: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明新
  自1994年第一次全国法院外事工作会议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本着积极稳妥、健康有序、规范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人民法院国际司法交流与司法协助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司法体制和法院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智力支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国家总体外交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成功举办全球性、区域性国际司法会议,为促进国际司法交流做出重大贡献。199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了以“法律在走向21世纪亚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主题的第6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宣言》,江泽民同志出席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了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胡锦涛同志会见与会贵宾。大会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进行研讨交流,并通过了《上海宣言》,表达了全球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愿望,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共鸣。

  倡议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为成员国开展司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2006年9月,首届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围绕“司法公正与司法合作”主题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院合作机制的完善”等专题进行深入交流和磋商,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随后,在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先后又召开了3届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签署了3个《联合声明》,进一步完善了上合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磋商机制,推动了各成员国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多边、双边司法交流,促进了司法合作,丰富了国家关系的内涵。人民法院的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1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120多个国家(地区)的司法机构及15个国际和区域性专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与15个国家的最高法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先后派出约140个由院领导率领的重要团组出席世界法律大会与协会年会、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国际最高行政法院协会大会、亚太司法改革论坛圆桌会议等多边国际会议,在这些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双边司法交往,访问期间受到往访国总统、议长或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会见,充分显示了司法交往在双边外交中的特殊地位和独特作用;先后邀请了150多位国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或院长、副院长率领的代表团来华访问,先后组团或派员参团1242批次3256人次出访,先后接待临时拜会团组1139批次8610人次。通过这些交往,不仅大大推动了双边司法领域友好关系的发展,而且丰富了双边国家关系的内涵,促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以及经贸等领域的斗争,为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和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1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160多名从事司法实务或研究的法官参与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办、教科文组织等举办的涉及人权的国际会议及中欧、中美、中澳、中英等双边人权对话机制,法官们用法律说话,以事实服人,做了大量的增信释疑工作,赢得了国际社会广泛的理解和尊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保护主义、倾销与反倾销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争端日趋复杂,斗争日趋激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近百名法官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个案协调等工作,法官们依靠娴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我国在这些领域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加强涉外案件审判及对外宣传工作,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配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各级法院把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审理各类涉外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重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一些法院定期走访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其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级法院还利用双边、多边国际交流的机会,积极介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法治建设等方面的成就。中国首席大法官和部分大法官多次登上国际司法会议讲坛及国外司法机构或法学教育培训机构的讲台,积极宣传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系统介绍我国的司法文明历史、人权事业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大批法官在走出国门、了解国外的同时,也开启了一扇让外国人了解中国的窗口,向国外同仁和各国友人展现了中国法官的良好精神风貌,展现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各国来访的司法界贵宾通过工作会谈、专业座谈、参观法庭、旁听庭审、拜访相关司法机构,亲身感受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成就,增进了对我国的了解和尊重,为我国改革开放赢得了更为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根据我国对外缔结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5年来参与了几乎所有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方文本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参与了上述条约、协定的谈判,从审判业务主管部门的角度,对条约、协定文本进行研究和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诸多司法类国际公约文本的研究和审查,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我国已与57个国家签订了100多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扩大,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不断发展,以民事司法协助为例,全国法院办理国际民事司法文书送达的数量由最初的每年几百件增加到近年来每年3000余件。为提高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适当简化办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程序的意见,并于2003年指定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5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两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明显缩短了送达周期。通过加强司法协助工作,既保证了涉外审判工作的需要,又积极履行了国际条约义务,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

  立足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的司法经验,为推进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服务。为适应审判工作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派了150个专题考察团赴欧、美、加、澳、日等国家,就司法审查制度、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刑事证据制度、少年司法审判、再审制度、审前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破产制度、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海事海商审判、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院组织法修改、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官行为准则等专题进行考察交流。通过对国外司法经验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建议,为有关法律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和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我国加入WTO谈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即派出一批专题团组或派员参加全国人大、商务部等部门的团组,就有关法律的立法、修订和适用进行预研。加入WTO以后,通过组团赴国(境)外考察、研究,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积极的智力支持。

  广泛开展司法项目合作,不断拓展司法交流领域。先后与30余个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机构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开展了数十个合作项目;先后选派100余批近1000人次出国(境)考察,在国内、国外举办一系列国际研讨会和专题培训班,接待了约50批200余名国外法官和专家来华进行专题交流。通过这些合作和比较研究,取得了一批优秀成果,对推动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大力开展法官培训方面的合作,促进法院队伍建设。全国法院每年组织近千名法官出国就不同专题开展短期培训,并通过参观、考察、交流,对不同国家的审判制度、司法经验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邀请外国著名法官、专家来华为在训的法官授课;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来访的国外首席大法官或院长也经常走上国家法官学院的讲坛为学员进行专题讲座。还与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开展了中长期培训或学历教育,目前已有近百名青年法官通过我国公派留学方式获得国外硕士学位。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法院外事工作规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健全内设机构,使各项工作分工更加明确,更能保证各项工作的规范进行。全国已有22个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外事工作机构。各级法院外事工作机构的建立健全,使人民法院外事工作职责定位更加明确,工作运转更为顺畅,促进了外事工作的稳步发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一系列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和相关中级人民法院也密切结合实际,建章立制,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为人民法院外事工作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加大对下工作指导力度,实现法院系统外事工作的整体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不断加大对地方法院外事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组织学习外事知识,掌握外事规定,了解外事政策;以会议、研讨、培训等方式总结经验、部署工作、加强管理;编发有关资料,供地方法院工作中参考;有针对性地对下级法院工作进行指导。

  过去的15年,是人民法院外事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15年,是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司法体制和法院工作机制改革做出积极贡献的15年,是为国家总体外交以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效服务的15年,也是为推动未来人民法院外事工作科学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的15年。我们坚信,站在新的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外事工作一定会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责任编辑: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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