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坚持“四个阶段”是通向成功之路
2009-11-10 14:0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刚
  司法考试是当今我国最热门的考试之一,那怎样才能顺利通过这样的考试呢,有许多人介绍了各种各样的学习经验,我结合自身的学习体会,略谈一下。

  大家都清楚,学习是有阶段的,有步骤的,是循序渐进的。对我们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要随时知道自己的学习已经进展到了哪个阶段了。我认为复习司法考试,要完成四个阶段,才能最终取得这场考试的胜利。

  第一阶段:了解法条,了解教材,了解考试内容。司法考试的四张试卷,每张卷都有哪些内容,每门法律占有多少分值,把教材粗读一遍,把法条读几遍,这第一遍不用太细,有个粗浅了解,这是司考复习的第一个阶段,是最低的一个台阶。有好多考生只把教材法规读了几遍,有的甚至没有读完就去考试了,我们所说的阶段不是看几遍书的问题,而是指对这个问题的领悟程度,有的考生可能把法规、教材都背下来了,也还是考不过,因为他仅仅把教材、法条储存在头脑中而已,仍是第一阶段,我认为,大家迅速通览教材、法条,有个80%左右了解,就可以了。

  第二阶段:抓住了各个法律的主体、精髓,每个法条都成了一个个活鲜鲜的例子。例如: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法院对行政案件只能作出变更性判决,不能作实质性判决,这个抽象的规定,考生应把它变活,怎么活法呢?举这样一道题:刘正因殴打白飞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白飞为轻微伤,白飞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刘正处罚过轻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白飞的伤重新作了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维持公安局对刘正的原处罚决定

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正的处罚决定

C.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

答案为:B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有权进行变更判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另外一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该题中,公安机关未给予刘正处罚,法院就不能直接对刘正进行处罚。也就是说法院作出变更判决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对刘正已经有了处罚的决定。有了这个案例,法院只能进行变更判决不能作实质判决这个抽象的规定就活起来了。所以要把法条、原理都活起来,只需用典型的案例题就可以做到的。另一个情况就是在第二阶段要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有个认识,各科到底考什么?这绝不是简简单单看看重点内容提示就能达到目的的,而是靠对过去近几年司考真题的记忆、研究来达到,这是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希望大家都试一试。要达到学习的第二个阶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过去几年的真题拿来,反复做三遍,差不多把每道题都复述下来,你会感到真的不一样了。

  第三个阶段是:对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对法规中的重要法条、重要日期、数字等熟练的记忆。我们应付的毕竟是考试,经过第二个层次的学习你已对法条有了深入的了解、准确的掌握,这时你必有收获。考试是必须记忆的,研究得再明白,头脑中没有储存是不行的,所以第三个层次是记忆,把重要的法条、重点要领、基本原理等都得熟记于心,这时你已具备了应考能力了。

  第四个阶段是:练习巩固。这时你就要去一些练习题去做,尤其是多做真题,最好是把近五年的真题做得滚瓜烂熟。你应该要有这样的感觉:一看题目你会感觉这道题根本就不会考,纯是在玩文字游戏;一看那题你会拍案叫绝,这题真棒;又看一题你会感觉答案错误连篇漏洞百出;再一看题你就清楚地知道出题者的意思,是在考你什么。当你已经有这种感觉时,这个时候你就是高手了。当你在司法考试的考场上的时候,你感觉到考试简直是一种享受,出题者的那些“阴谋”在你面前成了简单的“小把戏”,试题就象西游记里的白骨精,你就像是孙悟空了,纵使它有千变万化,你都能一眼看出它来,把它打回原形。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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