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两千页,庭审三日夜,旁听千人次
河南沁阳张永永等13人涉黑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
主犯张永永被判有期徒刑17年
2009-12-14 10:53: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焦作频道 | 作者:刘翠萍
  12月11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张永永等13人涉黑团伙犯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3人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沁阳市检察院向沁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永永等1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等多项罪名。犯罪时间跨度长达5年,主要证据复印件达1885页。12月1日,沁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旁听人数达1500余人次。因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本次庭审一直持续到12月3日深夜,庭审累计35个小时。这也是近年来沁阳法院庭审时间最长的案件。

  2004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永永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张二宾、赵凯凯、万开开、张培杰、张世良、刘永亮和侯公民、党向阳、张亮、张盼盼(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劳改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沁阳市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永永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二宾、赵凯凯、万开开、张培杰、张世良、刘永亮和侯公民、党向阳、张亮、张盼盼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张永永在组织中要求所有组织成员随叫随到,不经其同意不得随意打架,组织成员也均视张永永为组织老大,一切听从其指挥。以被告人张永永为首的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在沁阳、济源等地实施抢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购买车辆、砍刀、钢管等,维持组织成员的日常消费及挥霍等,进一步支持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沁阳市、济源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张永永参与抢劫1起(价值90000元)、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10起(价值293000元)、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6起、其他违法行为1起;被告人张二宾参与抢劫1起(价值90000元)、敲诈勒索2起(价值42000元)、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赵凯凯参与抢劫1起(价值90000元)、敲诈勒索2 起(价值35000元)、开设赌场1 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万开开参与敲诈勒索4起(价值89000元)、寻衅滋事1起、其他违法行为1起;被告人张培杰参与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1起(价值50000元)、开设赌场1 起、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张世良参与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2起(价值95000元)、开设赌场2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刘永亮敲诈勒索1起(价值为23000元)、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成海鸥参与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裴红杰参与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张迎锋、牛利丰、马虎威、原家伟参与寻衅滋事各1起。

  庭审后,经紧张合议,12月11日,沁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永永被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全部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张二宾等6人被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被认定,其中张二宾、赵凯凯分别被处12年、13年有期徒刑,其余4名“涉黑”被告人及6名被控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被告人被异地关押在巩义、温县、孟州、武陟等地,直到12月14日,判决书才全部送达,13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上诉与否。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