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2010-03-27 11:09: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承担着化解纠纷的重要使命。但是,由于纠纷解决方案的效力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作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形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亮点。

  推进情况

  ●启动

  2001年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之后,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成为改革的一个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法院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于2004年出台司法解释,首先解决了人民法院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外界力量协助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2008年中央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纳入统一的司法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与单位作为项目参加单位,对全面解决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于2009年8月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最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司法确认程序。

  ●规范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雏形。而《若干意见》的第四部分专门规范了司法确认程序,共计6条。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证确认程序的可操作性,针对如何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明确了确认范围、管辖、申请和受理、确认程序、不予确认的情形、裁判文书及效力。

  基本成效

  《若干意见》所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使本无强制执行力的非诉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是一种方便、快捷、经济地处理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司法确认机制,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提高了调解组织的权威。甘肃省定西市中院制定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对非诉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解决了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的问题。自2007年以来,该市两级法院共办理了司法确认案件2537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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