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2010-04-30 10:58:0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卫敏丽 李菲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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