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全面试行信访评估制度
2010-05-18 08:0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陈和耀
  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的规定》,这是该院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而采取的一项举措。

  该案件信访评估制度坚持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要求对每个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认真的信访评估。二是坚持“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承办部门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进行信访评估。三是坚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承办部门对所办案件的环节独立进行信访评估,下一环节的承办部门要参照上一环节的信访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五是坚持依法疏导的原则。承办部门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运用案件信访评估成果,既要维护群众合理诉求,又要坚持依法办案,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制度对信访评估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承办部门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言行、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信访评估,并确定案件信访等级。该院根据不同情况,将案件信访等级分成了三级。

  一级为信访可能性较小,双方争议事实单一,没有复杂的起因背景,当事人情绪稳定,没有过激言行;二级为信访可能性较大,双方争议事实复杂,有一定的起因背景,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有上访意思表示;三级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过激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可能性较大,当事人情绪激烈,有明确的上访意思表示或有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过激上访的历史。同时规定,凡领导机关或上级法院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的信访等级一律评定为三级;调解和撤诉的案件一般可以不进行信访评估。

  该制度对信访评估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是要求在案件的不同流转环节分别进行信访评估。立案部门对拟采取诉前保全、立案受理等措施时进行信访评估,审判庭要在宣布裁判结果前进行信访评估,执行局要在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进行信访评估。其次是对评估意见的提出和审批提出了要求。承办人对案件提出办理意见的同时,要提出案件信访评估意见;合议庭在合议案件的同时,要就案件信访评估进行合议;审委会在研究案件的同时,要就案件信访评估进行研究;庭长、副院长和院长在审批案件的同时,要对信访评估意见进行审批。第三是对评估意见的存档提出了要求。案件信访评估与案件办理实行一并合议、单独记录,对案件信访评估的合议要单独记录在案件信访评估合议笔录上。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可以不对案件信访评估进行单独记录,但要进行案件信访风险提示。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不对案件信访评估进行单独记录,但要在评议笔录中一并记录。第四是加强了信访评估结论的运用。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在办理案件时要充分参考本环节的信访评估结论和上一环节的信访评估结论,并考虑处理结果给下一环节可能带来的信访影响;案件信访评估为一级的由承办人或合议庭负责处理,案件信访评估为二级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办理的庭(局)负责人参与研究相应的措施,案件信访评估为三级的由院领导参与研究相应的措施; 实行案件信访风险提示制度,案件办理每个环节的信访评估结论为二级和三级的,在本环节处理时未完全消除信访风险的,都要在填写好案件信访风险提示书后再向下一环节移交;案件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上诉的,若信访评估结论为二级和三级的,要填写好案件信访风险提示书后再向上级法院移送。

  该院还对实行评估制度的考核和奖惩作出明确规定:凡是不落实案件信访评估制度,或在案件信访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一律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