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联社诉村民拆除租赁房 法院巡回开庭审理
2010-07-14 15:49: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房山频道 | 作者:董杰
庭审现场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史各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李军(化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军租赁史各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原有养猪场房屋46间,用于发展养殖。 后原告将猪场房间拆除,史各庄经联社将李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与被告李军签订了合同,约定被告李军租赁史各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养猪场房屋46间,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但是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过镇司法所协调,才将拖欠的租金补交。但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却擅自将合同中的46间房子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原告多次上门劝阻,被告仍然不听劝解,最后造成租赁房屋46间中的37间被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一万余元,并请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租赁的房屋已经使用了近20年,如果继续使用安全性难以保证,被告在使用的过程中根据租赁合同和房屋现实的破损程度进行翻建是合情合理的,也是被告使用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情。根据租赁合同使用中被告有维修的义务,所以被告维修、翻建是合法合理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注明被告在使用房屋中不能建设等,被告曾经口头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房屋现状破旧不堪进行翻建的情况,其口头表示同意。

  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