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打手本不对 武力索酬入监牢
2010-08-26 09:2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兴频道 | 作者:马益坤 罗利桃
  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加入传销组织而引发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5800元,上缴国库。

  因雷某(被害人刘某之妻)诱导张某(同案人黄海波之妻)加入传销组织并造成张某经济损失38000元,为此,同案人黄海波(另案处理)要被告人李洪帮忙索回该笔债务,并承诺事成后支付2万元报酬。2009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李洪等人乘坐由邓楚雄(另案处理)驾驶的微型车,开至永兴县人民西路东方花园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强行带至塘门口镇,以要求刘某向黄海波还钱作为放人的条件,尔后又将被害人刘某转移到塘门口洲上村一废弃的小学内。期间,被告人李洪的同伙“安朵”用绳子捆绑了刘某几分钟。当日17时许,当被害人刘某声称要自杀并欲用砖头砸自己的脑袋时,被告人李洪才将被害人刘某放走。事后,黄海波向被告人李洪支付了5800元报酬。

  被告人李洪在非法拘禁刘某后,因黄海波未向其支付承诺的2万元报酬,仅支付了5800元报酬,多次向黄海波索要未果,被告人李洪因此心生不满。2009年10月12日9时许,在永兴县环保局510办公室,被告人李洪伙同“兵朵”(另案处理)向被害人黄海波索要余款时,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洪持刀将被害人黄海波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海波肠破裂,已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洪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后又与其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