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10-10-21 13:41:19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作者:莫小松 常鑫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网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拟建保护补偿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设立了漓江生态保护基金,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为漓江生态保护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据悉,漓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长期困扰着桂林的发展: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漓江供水日益紧张。桂林市区的供水80%以上取自漓江,且供水以平均每10年增长303.5%的速度上升,特别是枯水季节形成多业争水态势。二是保护与受益关系不对等。漓江两岸群众为了保护漓江生态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靠山不能吃山,靠水不能吃水”,生产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为此,《征求意见稿》规范了漓江保护限制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关系。

  加强漓江源头保护

  广西猫儿山自然保护区是漓江的发源地,连接着长江、珠江两大水系,素有“漓江的心脏,桂林山水的命根子”之称。

  漓江生态保护必须从源头抓起,因此《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漓江源头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对猫儿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入区管理等需要专章加以规范。

  为了从源头保护漓江,《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禁止携带火种和吸烟、野外用火;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砍伐、捕捞、狩猎、放牧、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药、采摘、剥树皮、挖竹笋及其他毁林行为。

  如果在自然保护区进行以上相关禁止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征求意见稿》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固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果在重点保护河段的河堤经营餐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漓江风景区内从事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果开设与保护区生态保护不相协调的参观、旅游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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