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需做好调解“四则运算”
2011-05-26 10:19: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建国
调解作为法院实现定纷止争、息事宁人良好效果的有效方式,在处理民众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利用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价值,正是司法运行的终极目标。若想实现调解效能的最大化,笔者认为法官亟须做好“四则运算”。
加上民本理念。“爱莫高于爱民,行莫高于乐民”。司法的本质目的就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司法的本质属性就是“人民”二字,人民既是司法的起点,又是司法的终点。法官理应时刻秉持“民本”思想,将民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内心深处,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要始终把案件调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群众的需求之上,主动回应群众的关切和期待,积极解决民众的诉讼难题,真正做到解民忧、帮民困、缓民急,争取实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良好效果,让为民理念贯穿于案件调解的始终。
减去衙门作风。司法的能动性和人民性决定了法院不能关起门来办案,“坐堂式”的办案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司法运行的节奏。司法理应走近民众,深入民间,贴近民心,不断找寻群众诉求与司法工作的完美契合点。法官的职业本质决定了其不应“高居庙堂之上”,而应俯下身子,放下架子,将人民的诉求纳入日常案件处理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离开了实际情况的调查,就要堕入空想和矛盾的深坑”。法官只有“沉的下去,浮的上来”,才能使自己的案件调解思路永葆生机与活力,也才能将司法所特有的人民性与能动性发挥的淋漓尽致。
乘上调解合力。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深层次、高频率的发展态势,大量案件不断涌入诉讼渠道寻找解决良方,司法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调解工作的良性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各种社会资源所组成的调解合力。单纯依靠法官一己之力调解矛盾纠纷似乎略显单薄,充分吸收民间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则更具有现实性与可行性,不失为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剂良药,“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模式更能给“东方经验”注入更多的活力,激发更大的动力。
除去畏难心态。古罗马有谚语说得好,“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案件的新颖性与复杂性给法官的心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只有将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之中,才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结合。调解工作亦需要法官始终保持不畏艰难的决心和斗志,用恒心与耐心去弥合当事人之间的嫌隙,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法官只有始终保持虔诚的工作态度,才能自觉践行好司法核心价值观,也才能圆满完成时代所赋予的使命与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加上民本理念。“爱莫高于爱民,行莫高于乐民”。司法的本质目的就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司法的本质属性就是“人民”二字,人民既是司法的起点,又是司法的终点。法官理应时刻秉持“民本”思想,将民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内心深处,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要始终把案件调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群众的需求之上,主动回应群众的关切和期待,积极解决民众的诉讼难题,真正做到解民忧、帮民困、缓民急,争取实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良好效果,让为民理念贯穿于案件调解的始终。
减去衙门作风。司法的能动性和人民性决定了法院不能关起门来办案,“坐堂式”的办案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司法运行的节奏。司法理应走近民众,深入民间,贴近民心,不断找寻群众诉求与司法工作的完美契合点。法官的职业本质决定了其不应“高居庙堂之上”,而应俯下身子,放下架子,将人民的诉求纳入日常案件处理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离开了实际情况的调查,就要堕入空想和矛盾的深坑”。法官只有“沉的下去,浮的上来”,才能使自己的案件调解思路永葆生机与活力,也才能将司法所特有的人民性与能动性发挥的淋漓尽致。
乘上调解合力。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深层次、高频率的发展态势,大量案件不断涌入诉讼渠道寻找解决良方,司法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调解工作的良性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各种社会资源所组成的调解合力。单纯依靠法官一己之力调解矛盾纠纷似乎略显单薄,充分吸收民间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则更具有现实性与可行性,不失为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剂良药,“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模式更能给“东方经验”注入更多的活力,激发更大的动力。
除去畏难心态。古罗马有谚语说得好,“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案件的新颖性与复杂性给法官的心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只有将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之中,才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结合。调解工作亦需要法官始终保持不畏艰难的决心和斗志,用恒心与耐心去弥合当事人之间的嫌隙,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法官只有始终保持虔诚的工作态度,才能自觉践行好司法核心价值观,也才能圆满完成时代所赋予的使命与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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