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命题思路的可喜变化
2011-09-26 13:09: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剑峰 周桂友
  从分析今年的司法考试题目可知,今年的命题方式和思路较往年的显著变化是——法理部分的分值加大、更偏重理论方面的知识考查。这样下来,像往年一样苦读勤练的考生的考试感觉都不是那么良好,特别是专业不是法律类的考生,更加懊恼和灰心,甚至是恼怒命题者。倒是法律类专业毕业的考生,自我感觉都会相当良好。这个变化好不好?至少笔者是推崇备至的。

  长久以来,司法考试都被冠以“国家第一大考”的称谓,司法考试命题的难与细是所有考试中“出类拔萃”的:难在一道题往往涉及到多部法律的内容规定、细在考查到某个司法解释甚至是批复的规定内容。因此,坊间有“司考不看聪明才智,通过在于苦读勤练”之说,通过司考的人更被称作考试人才而非法律精英。在实践中,包括笔者参加司考的经验感受也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只要你多做模拟题目和历年真题(最好是采取题海战术)、多阅读对比性的重点法条,也即保证充足的备考时间,即使你再笨、你先前对法律再一窍不通,往往也不会影响你安全通过司考。为什么这样说?笔者是这个感觉,通过了司考的同事也是这样的答案。而且,自诩对文科考试深有心得和有小聪明的笔者也是“再而三”考试才通过司考,也是这个“深刻教训”使然:笔者前两年复习都是很注重法学理论方面的题目,认为只要深谙法律关系、精通法理,对法律难题都是可以无往不利的,但结果都是与司考“擦肩而过”;第三年备考,笔者逼自己参加最不愿意的“题海战术”,逼自己熟读《重点法条》,每天在办公之余就是做题目、每天逼自己做题到凌晨2点后才睡……人憔悴了,司考标准教材未看过一遍的我却高分通过司考了。于是感叹:司考不就是比耐性、比时间、比恒心的吗?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碰到过不少已经通过司考的盛气凌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他们开口闭口就谈什么法律规定、立法目的,动不动就从实体、程序等方面对主办人、法院进行刁难,似乎他的意见与观点就是法学权威与审判必须依据的规定,只要相左,都是“法官不懂法”、“案件裁判有猫腻”……碰上上点年纪法官,只要这些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知道法官是没经过司考的,就会更加气焰嚣张地“卖弄法学专长”,神态透露的信息无外乎就是——不懂法就不要瞎裁判,否则,告你没商量!有时,笔者会忍不住想说:这个世界只有你通得过司考?你拿的是什么证?你考了多少分?

  这些所谓半桶水“法学专家”如果真懂法,是依法维权、依法争辩还好,然而他们大部分都是没有经过系统法律学习而仅通过司考的半路出家者,对某个法律关系,他们不可谓钻得不深的,从司法解释到批复、立法目的,一概俱全都读到、研究到,但唯独缺了对法理的研究,深到钻了牛角尖而不能自拔。所以,他们的观点往往就是一叶障目、以偏概全的,是不可取的。如果将对某一法律规定研究得无以复加比作一个劳斯莱斯汽车的某个配件,那么它的性格无疑是出类拔萃的,但如果将它安装在比作司法法律大环境(里面有法院之内的操作性规定、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等)的一般轿车里面替代同类配件,你说这个汽车是否能够顺利运行?至少笔者认为是不行的,即使运行得一时,终究会因为兼容性问题而酿成大祸。又回到原来的命题,笔者的结论是:通过那样的司考命题方式和思路得出的司考通过者并非都是真正的法学精英,除非他们本身就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工作或者就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才有这个可能;先前对法律一窍不通却通过复习考试得证的,也许得证后也最多不过是一个“半桶水”的一知半解者而已。

  也许是看到、研究到笔者所提的这些现象,有关司考的命题单位就会深思:我们通过司考要产生什么样的人才?是一个钻营的考试人才,还是得到职称的法律精英?如果按照传统的命题模式,得出的人才无疑是前者,坊间有个传说:最高法某年进了五个法学博士生,要求他们通过司考才能被任命为审判人员,结果考了两年,仅有一个能通过,剩余四个一怒之下辞职走人!是法学博士生不如一般的司考通过者?还是这四个法学博士生原本就是“东郭先生”?如果他们是东郭先生,如何能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挤过通向最高司法殿堂的独木桥?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如何求变?使司考能实现真正出人才的目的?今年的司考命题无疑就是很好的尝试与试验,原本对法律一窍不通却妄图通过啃教材与做题才通过司考?以往行,但他们不得不对今年的考题感到发怵——连钥匙都没有、谈何找钥匙开锁(法理这把钥匙都一窍不通,谈何运用法理解题)?大比例的法理、理论题的涌入,考究的就不再仅仅是司考教材和法条,而是一种法学素质与法律休养,如果这种素质与休养在你个人素质与休养所占比重不高,即使你侥幸答对了其他题目,这类题目你通过不了,你就不能通过司考,你就不会成为通过司考的法律东郭先生,以往的通过了司考却还是法律半桶水的情况将不复存在,通过司考的考生都是法律精英,那这样,司考的终极目的不是实现了吗?

  今年司考命题思路的变化是可喜的、方向是正确的、模式是科学的、目的也是明确的,应该得到继续的执行,长此以往,司考就能源源不断地为国家造就更多法学精英,中国的法治的步子就会迈得更加快速、稳健。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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