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2011-05-21 13:42:49 | 来源:人民网
 

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2个:

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确定举证期限  开庭准备

第十四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五章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第十六章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第十七章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第十七章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抗诉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第十七章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章第二节“执行开始”

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第二十一章第三节“执行措施”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第二十一章第四节“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类型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第二十五章第三节“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第二十五章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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