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的异议
2009-10-14 14:21: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万增光
  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本题参考答案给的是: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笔者认为本题的答案值得商榷。

  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不是由实行行为人决定的,而是由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前的共同意志决定的,即使实行行为人(本题中为乙)在实行行为时改变了犯罪内容,也并不影响帮助犯(本题中为甲)所持有的犯罪故意,试分析以下情况:

  (一)如果二人共谋抢夺,乙在实施过程中丙拿住书包不放,乙于是对乙拳脚相加,致丙轻伤,乙转化为抢劫罪,但这时不能认为甲也转化为了抢劫罪,对甲仍应定抢夺罪;

  (二)如果二人共谋抢夺,乙顺利夺到书包,在逃跑时甲伸腿跘倒丙,致丙轻伤,则乙构成抢夺罪,甲构成抢劫罪;

  (三)如果二人共谋抢夺,并且约定如果受害人追赶的话,由望风的甲阻止其追赶,将受害人跘倒,乙顺利夺到书包,在逃跑时甲伸腿跘倒丙,致丙轻伤,因为甲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意志之外,所以甲乙二人都构成抢劫罪;

  (四)如果二人共谋抢劫,乙在实施过程中丙拿住书包不放,乙于是对乙拳脚相加,致丙轻伤,甲乙二人都为抢劫罪;

  (五)如果二人共谋抢劫,但由于情况特殊,丙丝毫没有注意,不必使用暴力即可取财,乙顺利夺到书包,在逃跑时甲伸腿跘倒丙,致丙轻伤,则乙存在犯意转化,但这种转化并没有影响到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概括的故意,是独立于各个部分行为人之上的概括故意,在此种概括故意的支配下指导着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意志之内的所有行为,乙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夺,抢夺本来就是抢劫应有的内容,抢夺本来就在二人的犯意之内,从共同犯罪整体上来说仍构成抢劫,甲、乙都构成抢劫罪,

  (六)如果二人共谋抢劫,并且约定如果受害人追赶的话,由望风的甲阻止其追赶,将受害人跘倒,但由于情况特殊,丙丝毫没有注意,不必使用暴力即可取财,乙顺利夺到书包,在逃跑时甲伸腿跘倒丙,致丙轻伤,则乙虽存在犯意转化,但由于事前与甲共谋由甲阻止丙追赶,犯意转化为抢夺并不能使乙的行为转化为抢夺,因为甲乙共同犯罪,抢夺本来就是抢劫应有的内容,抢夺本来就在二人的犯意之内,二人都构成抢劫罪。

  本题中只是笼统地称甲乙共谋行抢,至于是准备抢夺还是抢劫,并没有确定,但我们也不能就认为他们共谋的内容是抢夺,诚然,抢劫与抢夺的区别是前者对人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后者对物使用暴力,但绝对不能就此认为抢劫与抢夺的区别是先对物使用暴力,还是先对人使用暴力,行为人的目的是取财,为了取财,可以先取得物,然后对人暴力相加,也可以是先向人使用暴力,然后再取得物(当然了,对人对物施加暴力必须都是当场,否则就是转化犯的情况了),对物对人使用暴力的先后并不实质性地影响抢劫和抢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这种不影响就表现的更为明显,因为共同犯罪人事先确定的犯罪意图怎么实现,和实际采用的方式并不会完全对应,可能超出行为的强度,也可能弱于行为的强度。

  对共同犯罪的分析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进行分析,分析他们犯罪之前概括的犯罪故意,实行过程中各个部分行为人根据实际情况所作的犯罪内容转化并不能影响共同犯罪这个整体。所以本题的关键是确定甲乙共同犯罪之时所持的犯罪主观方面是什么,“共谋行抢”可以有多种理解,当有多种理解而不能合理排除其余理解的时候,就不能武断地任意排除,而因结合事实情况予以排除,很明显题中所给条件是无法对是“共谋进行抢劫”还是“共谋进行抢夺”等进行合理排除确定的。

  在不能合理排除的情况下,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上分析中的(二)、(三)、(五)、(六)符合题中所给事实,[因为(一)、(四)中有乙的拳脚相加行为而题中事实没有,所以不加考虑],由于两人共谋行抢的内容无法确定,所以本题可以有好几种答案。但鉴于本题为单项选择题,且司法实践中有必须予以准确判定,故接着做以下分析:

  对于两人共谋行抢,共谋的内容是什么呢!因为这里的作案地是巷道,场景特殊,并且巷道这样的场景,再加上由甲望风,行抢的故意内容就不会只是抢夺那么简单,虽然很难排除其他而确定甲乙是:“共谋进行抢夺”、“共谋进行抢劫”还是“共谋进行抢劫或抢夺,而后由望风的甲伸腿跘倒丙”。但认定为抢夺却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如果容易得手,夺过来即可,如果不容易取得,完全可以因为由甲望风而暴力取得,不能因为由于情况允许没必要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对受害人加以强制进而劫财而实施了抢夺的行为,就排除二人共谋时抢劫的故意,进而排除共同犯罪概括的故意,也不能仅凭甲的行为就判断甲是实行过限,如果原来就是抢劫的故意,何来实行过限之说,行为完全是在甲乙的概括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如果原来的共同犯罪意志就包含了甲跘倒丙的行为,则甲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意志,不能单独予以评价。

  由于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概括的故意,独立于各个部分行为人之外的共同的故意,而抢劫的故意内容包含了抢夺财物的内容,在地点是偏僻的巷道,一人实施,一人望风的情况下,虽然无法排除甲乙二人是“共谋进行抢夺”,却也很难认定甲乙二人是“共谋进行抢夺”,最起码“共谋进行抢夺”是在最小的限度上予以考虑的,再则二人共谋行抢,完全可以是抢劫的故意,所以,综上所述,本人倾向于认为甲乙都构成抢劫罪。

  至于突然伸腿中的“突然”,不能因为有“突然”二字就说是甲临时采取的措施,“突然”完全可以理解成伸腿对于受害人丙来说是突然的。

  再说即使乙抢劫的故意转化为抢夺的故意,也不能因此而说共同犯罪的甲也转化为了抢夺的故意,甲如果这时的行为是在抢劫故意支配下实施的,那直接就是抢劫罪,不会有转化为抢劫罪一说,这样的话,甲乙二人基于概括的共谋行抢的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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