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贩毒女友帮忙 一对恋人同进牢房
2011-12-27 11:44: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毕节法院频道 | 作者:蒋 鑫
  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代常俊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尹廷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尹廷会系被告人代常俊的女朋友,二被告人租住金沙县城关镇合理村。被告人代常俊从他人手中购卖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2011年7月22日,徐某举报被告人代常俊在贩卖毒品。经公安机关安排,徐某于同年7月23日到被告人代常俊租住处向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20克,商定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购买,代常俊的女朋友尹廷会在场帮忙称量毒品,由于毒品数量不足,只有10多克,双方未能交易,并约定次日交易。7月24日,徐某携带购卖毒资款人民币9000元到代常俊的租住处,代常俊不在家,尹廷会打电话通知代常俊回来,二人正在代常俊卧室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代常俊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两包。经金沙县质量技术监督所称量分别为22.5克和3.5克。经毕节地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常俊、尹廷会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代常俊在侦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常俊系贩卖毒品的起意者,并在贩卖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尹廷会在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胥立鑫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