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超出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11-12-13 10:31: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张掖甘州频道 | 作者:葛小芳
  张先生因朋友张某某到期拒不还款,将朋友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每月10%的延期违约金2.4万元。日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承担自借款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本金3万元的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

  张先生与朋友张某某熟识多年。2010年1月28日,朋友张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张先生借款3万元,并出具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期一年,并约定“如有违约,按月延期每月10%违约金”。到期,张先生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庭审中,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某逾期不偿还借朋友张先生的钱,属违约,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计算,借条上虽写明逾期每月承担10%的违约金,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且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该案双方约定每月10%的违约金与法相悖,故该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张先生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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