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爱无价
2012-01-20 13:5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小英 唐彬彬
  看到林女士颤抖着双手接过那张19万余元的现金支票,我心里真有说不出的滋味。一方面,为解决了困扰他们长达两年之久的医患纠纷而感到欣慰,另一方面又忍不住地酸楚,毕竟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她如花的女儿了。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0年1月底,我承办了这起医疗损害纠纷案。翻开诉状,字字血泪。原告林女士的女儿朱某因发热到医院就诊,三天后不幸死亡。林女士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及近亲属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万余元。

  此后,林女士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医院在为朱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如期开庭。我注意到,坐在原告席上的林女士嘴唇紧抿着,目光呆滞,显得极为无助。

  我要求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林女士的代理人宣读了诉状后,我问林女士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林女士缓缓抬起头:“我真不知道,一场小小的发热竟然要了她的命。早知道这样,我说什么也不会让她在这个医院看病的。我的孩子,她才19岁啊!她就这样走了,我再也见不到她了。”话音未落,林女士早已泪流满面。

  庭审继续进行,被告医院申请对其诊治朱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委托盐城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林女士直摇头:“我女儿死不是医疗事故,我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我当初带孩子看病时,医生诊断为发热待查、上呼吸道感染、贫血,建议住院。可住院后,医院始终没有采取心电监护,也没有持续吸氧,而且一直到最后也没有下病危通知书。你们医院有重大过错!”

  后法院依法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多少进行了司法鉴定。

  同年7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对朱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自身疾病对死亡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了,我们安排了第二次开庭。可是,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医院认为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存在明显错误,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时,省高院已对此类案件作出规定,统一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为超范围鉴定,故于同年9月底依法委托盐城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而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只得中止。

  孩子没了,案件又没见结果,林女士难以排解心中的抑郁,曾一度在网上发帖,措辞激烈,指责法院不公。

  看到帖子,我明白林女士是误会了。我电话联系上了林女士,向她解释个中缘由。

  林女士告诉我,女儿是她和前夫生的,随自己生活。“女儿跟我生活了这么多年,可转眼就没了,我想她啊!”林女士失声痛哭,“法官,我不是个不讲理的人。我女儿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了,我得给她讨个公道。”听着电话那头传来的哭声,我心里一阵揪心的痛。

  我意识到,林女士的前夫也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我又电话通知了林女士的前夫,并向他释明了有关法律规定。

  沉默了片刻后,林女士的前夫长叹一口气:“这是孩子的命钱啊!孩子是跟她长大的,她付出了很多心血。如果被告医院有过错应当赔偿,属于我的部分归她,我一分也不要。”

  为尽快解决此案,我又反复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我仔细研究了司法鉴定结论,并请教了相关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认为司法鉴定的结论较为中肯。

  我找到被告医院的代理人,劝说其参与调解:“将心比心,人家19岁的女儿没了,心里肯定难过。还有,你就是赔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人命。何况,医院本来就有过错啊。”

  在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被告医院也认可了鉴定意见,愿意对林女士作出补偿。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医院一次性补偿林女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案件受理及鉴定费等7千余元由被告医院负担。

  医院开出现金支票后送到了法院,我又电话通知了林女士。捧着支票,林女士潸然泪下,语带哽咽:“谢谢你,法官!我女儿的生命就换来了这张支票,可除了这个,我想不出我还能做什么。不管怎么说,我总算能对女儿有个交代了。”

  看着她黯然离去的背影,我心里无限感慨,这不是她想要的。同样身为母亲,我深深地理解她此刻的心情。因为生命无价,母爱无价!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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