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二审获刑10年
2012-02-03 15:47: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刘瑾
原湖南省湘潭市副市长朱少中受贿
  日前,原湖南省湘潭市副市长朱少中因受贿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因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对朱少中犯罪所得赃款191.18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自己担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湘潭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权便利,为南海公司、宏通公司等数家公司及想要获得提拔的潘某等个人谋取利益,受贿60余次,金额高达201.4875万元(案发前退还和上缴50万元)。2005年,时任湘潭县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未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批示给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以10元/㎡的标准交纳报建费,而不是政策规定的60元/㎡,导致少交报建费8713279元。

  审理查明,南海公司齐某等人多是在春节、中秋节日期间,以拜年、送节礼等名义给朱某及其妻子送钱。

  茶陵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上诉。

  株洲中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朱少中受贿及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朱少中在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同时又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对其受贿罪部分应以自首论。朱少中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撤销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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