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政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探析
——以詹红荔先进典型为分析样本
2012-03-13 11:31: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吴钟夏
  当前,面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加、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发展形势,如何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全国重大典型詹红荔法官的先进事迹,从法官个体、法院集体、社会公众三个不同层面,对培育政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进行深入探讨。

  一、个体层面:从詹红荔典型事迹看法官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政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付诸司法实践的行动指向。许多优秀法官已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我们作出了榜样,詹红荔法官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她以自己的信念、行动和力量从不同角度诠释了法官践行政法核心价值的真谛。

  (一)践行忠诚核心价值观的关键:勇于担当

  “一个共产党员,不论分内分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这正是詹红荔同志忠诚品格的真实演绎。

  忠诚,是法官的政治本色;勇于担当,是践行忠诚的关键。习近平副主席说:“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有权必有责。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当前,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每一个班子成员都要勇于担当、善于担当,在难题面前勇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以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为广大干警作出榜样。现实中,有的法官不思进取,习惯于就事论事,敷衍塞责;有的法官怕苦怕累,不愿做群众工作,不依法释明答疑,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法官遇难而退,面对问题无从下手,甚至造成涉诉信访。这些都是法官缺乏责任心、不敢担当的表现。詹红荔之所以能够在少年审判中九年如一日,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使40多起敏感性、苗头性案件得以化解,70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挽救。就在于她看问题比别人深一步,想办法比别人高一筹,抓工作比别人实一些。因此,勇于担当的法官要有大局观念、战略思维和创新眼光,当社会出现失范行为的时候,法官的社会责任不在于法律条文的简单应用,而是应当认真总结运用审判经验,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解决之道;应当大力弘扬社会公序良俗,为醇化社会风气贡献力量。

  (二)践行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基石:富于爱心

   “没有坏到骨子里的孩子,只要有耐心,加上正确的方法,所有的孩子都可以变好,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付出100%的努力。” 詹红荔用浓浓的大爱,成功帮助1100多名少年犯走向新生,帮助315名失足少年重返课堂,帮助70多名刑满释放的新生少年找到工作。群众都亲切地称她为“法官大姐”、“法官妈妈”。

  为民,是法官的宗旨理念;富于爱心,是践行为民的基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如果我们的法官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生、冷、横、硬是法院工作的大敌,在冷漠面前,我们审判的案件无论如何公正,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不公,因为情感上的伤害永远是最大的损害。冷漠会使人与人之间产生隔阂,会使法律失去信任。法官不能成为马克思·韦伯所说的自动售货机,投进去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1]因此,富于爱心的法官要有求真务实的职业操守、心系百姓的博大胸怀、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的零距离沟通,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才能真正实现为民的核心价值。

  (三)践行公正核心价值观的保障: 精于业务

  “作为法官,不仅要从法律角度看处理的方法和结果,也要从社会角度、当事人的角度看。”为了公正司法,让当事人真正信服,詹红荔除了定期更新法律知识外,还主动学习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她积极探索符合少年审判工作规律的“三三九不工作法”,以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智慧切实践行着司法公正。九年多来,詹红荔所审结的500多个涉及1140多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

  公正,是法官的神圣职责;精于业务,是践行公正的保障。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这必须倚赖于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当前,针对法院队伍中存在有些干警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强、审判质效不高的问题,要结合学习型法院、学习型法官的创建有效提升司法能力。精于业务的法官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的意图,与案件事实有机结合,进行冷静分析与缜密推理,使裁判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具。要有广博的人文知识,知悉所在地的风土人情、文化习俗、生产常识等,能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充分释法,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使公平正义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四)践行廉洁核心价值观的准则:甘于淡泊

  “心不能装得太满,知足就好。”“今天干得踏踏实实,明天活得稳稳当当。”简单的两句话,詹红荔甘于淡泊的形象便跃然纸上。

  廉洁,是法官的基本操守;甘于淡泊,是践行廉洁的准则。省法院马新岚院长说过,“非义之财莫取、非理之事莫为”。然而,不同的法官,对于人生观、价值观的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不乏法官因起贪欲而冲破廉洁底线,以身试法。讲廉洁不能只是喊口号,詹红荔那种“一个健康而良好的心态是公正审判的心灵之源”的文化积淀,是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各种困难面前做到立场坚定、头脑清醒、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文化资源,是熏陶风清气正、崇法尚德的司法境界的巨大精神力量。甘于淡泊的法官才能保持平和心态,善于自我调整,正确对待得失,正确对待名利,时刻紧绷拒腐防变这根弦。甘于淡泊的法官才能做到谦虚谨慎,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虚心好学,诚恳待人。甘于淡泊的法官才能坚持高雅情趣,用健康向上的业外活动充实精神生活,抵御住各种诱惑和腐蚀。

  二、组织层面:从詹红荔典型树立看法院培育政法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机制

  政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领域的意识形态,只有法官群体对它产生认同和信仰,才能从精神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价值观认同, 是指认识主体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原则为追求目标, 通过相互交往而在观念上对某种或某类价值客体的认识、选择、接纳和内化的过程。[2]詹红荔精神虽然是以詹红荔个人名字命名,但它代表了当代优秀人民法官的司法品质。从詹红荔典型的成长培育进程看,实现法院队伍整体认同政法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机制保障尤为重要。

  (一)认知认同: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机制

  认知认同是对政法核心价值观的感知、了解和认识,这是价值观认同的初始阶段。政法核心价值观既抽象又具体,单向的理论灌输往往收效甚微。典型宣传把抽象的说理变为生动的形象教育,有助于形成积极的示范效应。过去我们在先进典型宣传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就是“脸谱化”、“高大全”,使群众觉得先进典型不真实、高不可攀。在这次学习詹红荔活动中,我们却看到了一个立体的可接近的典型人物,她身为普通法官,来自基层一线,她挽救青少年犯的典型事例生动鲜活,她对生活充满热情,兴趣广泛,多才多艺。“正义、开朗、阳光,家庭、工作、生活各方面都处理得很好,是我接触过的典型中最完美的一个。”曾经把无数典型搬上舞台的南平市文化馆馆长夏冰如此评价詹红荔[3]。这样的先进典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典型的塑造不是—朝一夕间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个有目的、长期、系统化的培植过程。典型一旦被发现、确立,就必须及时地“培土”、“浇灌”。詹红荔所在的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和南平市中级法院既善于全方位地挖掘詹红荔身上的闪光点,又非常支持詹红荔在少年审判中进行的富有成效的探索,她总结的“三三九不工作法”就是率先在南平得到认可推广,从2008年6月到 2011年7月,詹红荔先后被授予7次荣誉。

  今后,我们要把建立和完善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长效机制作为法院培育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多角度发现典型,在坚持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等传统先进典型标准的基础上,赋予先进典型法学功底深厚、审判技能高超、业外情趣高雅等时代内涵,让更多的既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又具有时代特征的优秀法官成长为先进典型。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应当建立先进典型信息库,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应将本辖区有一定影响的新典型及时上报省法院,从而使先进典型树立、培养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要多渠道培养典型,根据典型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和培养引导,在学习培训、审判实践等方面优先为先进典型提供锻炼的机会,使典型有更多机会增长才干。要多层次宣传典型,探索建立先进典型报告团制度,改进宣传方法,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广播的宣传主渠道作用,让先进典型的精神和事迹感人、服人、动人,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引领作用。

  (二)情感认同:核心价值观文化渗透机制

  情感认同是在深刻全面了解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对其产生肯定和喜爱,这是价值观认同的内化阶段。美国著名学者卡斯特认为,认同是在文化特质或相关的整套文化特质的基础上建构意义的过程。[4]因此,法院文化是培育政法核心价值的重要载体,它具有影响面广、渗透性强、持久性强、吸引力强等特点。过去很长时间,我们虽然也注意到法院文化建设的作用,但大多停留在组织文娱活动、演讲比赛等单一的形式上,没有从宏观和整体建构上筹谋。从詹红荔于今年年初,用自己近两年来获得的各种奖金建立的“失足少年救助基金”上,我们看到了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在为民和廉洁上大爱无私、回报社会的深层价值取向。

  今后,我们要把加强对政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与实践,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培育有影响力的法院文化展示舞台,通过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建立法治教育基地,提升法院刊物品位,加强网站建设,使先进的思想文化成为法院文化的主流。要构建有影响力的法院文化交流平台,通过丰富技能培训内容,提升法官论坛层次,开展资深法官传帮带活动,促进法官群体知识、能力、经验、思想、作风的全面提升。要打造有影响力的法院文化活动品牌,通过评比文化建设亮点项目,加强与高校和有关部门的联动协作,鼓励法官参与公益事业,创作更多的法官文学作品,从而在公众认知和法院文化建设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三)行为认同:核心价值观评价激励机制

  行为认同是将政法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自己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实现知行统一。这是价值观认同的外化阶段,也是终极目标。去年5月,省法院马新岚院长陪同最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泽民一行到延平法院对詹红荔先进事迹进行调研时,就要求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好“创先争优”和“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促进队伍素质、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使先进典型群体化、社会化。[5]在开展向詹红荔同志学习活动中,延平法院抓住先进出在自己单位的有利机会,以詹红荔先进事迹为教材,对近年来新进入法院队伍的年青干警开展了“追随先进足迹、争当执法前锋”的主题思想教育。南平法院集中开展“三比三争”活动:即比责任,争当忠诚为民的好法官;比能力,争当案结事了人和的好法官;比品行,争当清正廉洁的好法官。通过先进典型的感染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力争在闽北大地上涌现出一批詹红荔式的好法官。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符合政法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评价激励机制,使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为得到弘扬,使违背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为得到纠正。要用树典型授荣誉的方式激励干警,为工作业绩突出的干警记功、嘉奖、颁发荣誉证书,设立风采展示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要用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干警,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完善科学公正的岗位目标考核评价体系,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要用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激励干警,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观分解成用人制度中的具体指标,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配齐配强中层领导班子。总之,我们要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提供展现才华的平台,使政法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体系,更重要的,它应当成为广大法院干警的一种工作方式、行为方式乃至生活方式。

  三、社会层面:从詹红荔典型效应看政法核心价值观赢得公信力的认可途径

  司法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支持和信任。目前,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反差。一方面法院自我评价司法质量与效率明显提升,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另一方面,法院工作经常面对来自外部各方面的质疑,涉诉信访压力持续加大,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但是詹红荔同志的先进事迹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她的工作却受到了群众高度的赞许,实现了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一致。从她的事迹效应看,通过对政法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践行,可以减少内外部评价的差异,这是法院工作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

  (一)多方协作的联动司法:拓展忠诚履职的司法功能

  联动司法,是指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各方良性互动、有效对接,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综合解决司法纠纷,是对能动司法的延伸与深化。当前我国已进入“诉讼社会”,许多本应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化解或通过行政、经济、社会等手段更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由于相关部门的职能弱化甚至不作为,而集中涌入司法渠道。[6]这些矛盾纠纷的化解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是无法完成的,必须通过联动机制发挥各类主体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吸收社会有益的力量参与,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束缚,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以最合适的方式化解。

  詹红荔探索建立的少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是联动司法的有益尝试。在她的积极推动下,经过多方的沟通、协调,由延平区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检察院、民政等部门,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流疏导处理,建立起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既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又把惩罚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实现了挽救的最好效果。目前,漳州法院正在借助联动司法的力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驻交警大队的交通法庭,与交警、保险公司联合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都达到95%以上。台胞陪审员、土楼调解员和老红军调解员等也积极参与化解民生纠纷。今后,法院在调解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都应当进一步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积极应对诉讼挑战,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忠诚履职中肩负起社会责任。

  (二)关注细节的民生司法:满足公众对司法为民的期待

  民生司法,是指把为民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民生问题无小事”,关注规范司法细节,满足公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管理学有句名言:“细节决定成败。”关注和透视细节,给研读为民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一个小错误会引发大问题,例如一次裁判文书出错,会使裁判严肃性打折扣;一次与当事人或律师不经意的接触,会引发司法不廉的想象。与此相对应,一个小动作会产生大信任。在詹红荔的先进事迹中,有许多值得学习的作风细节。例如,詹红荔从不叫领刑后回归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为“少年犯”,而是亲切地称他们“新生少年”,把他们当成自己的孩子来看待——当他们思想上出现波动,及时进行开导;当他们在交友问题上出现状况,及时出面解决;当他们努力工作却遭遇欠薪,教他们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新生少年队”队长何根良从未想到詹法官在和他见面时不仅没有让他戴手铐,反而温和地说:“孩子,来,别蹲着,到阿姨身边坐。”在詹红荔亲切的话语和耐心的开导下,小何真诚悔罪,爸爸妈妈积极赔偿,一次次上门道歉,最终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和法院的从轻处罚。

  正是基于对转变司法作风,回应群众关切的考虑,省法院决定于今年在全省法院广泛开展“司法走转改”活动(“走”即走基层、走群众,“转”即转作风、转观念,“改”即改不足、改问题)。漳州市委也全面启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我们只有在司法便民的措施上更加注重完善细节,在法院管理的制度上更加注重规范细节,在司法作风的转变上更加注重整改细节,在文明礼仪的表达上更加注重展示细节,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才能让群众诉求表达更顺畅、参与诉讼更便捷、人格尊严更受尊重。

  (三)考量情理的柔性司法:释缓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柔性司法,是指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条件下,充分关注情理因素,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的合理因素引入司法审判过程,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公众对于公正的要求。当前仍有部分法官习惯于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种片面追求刚性的司法,“虽然法律的价值得到了维护,但司法活动在得到了形式和理性的同时,也在失去实质合理性” [7]

  在詹红荔的办案中,处处体现了柔性司法的人文关怀。“办好案,案结只是逗号,事了也仅仅是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为了促成被告人真诚悔过,詹红荔在庭前心理疏导的基础上,创新了庭审模式,采取圆桌“课堂式”庭审,没有手铐、没有囚服、没有囚笼,被告人的父母可以陪伴在被告人的旁边。再结合庭审法制教育,利用投影设备播放证据,同步播放被告人在学校及家庭的成长照片,把法庭这个严肃审判的场所,演绎成进行爱的教育的温馨课堂,让被告人在情、理、法交融的氛围中,真诚悔过。詹红荔同志的优秀工作方法对法院各项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要善于在服务大局中运用情理,尤其针对企业改制破产、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可能诱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资产重组、放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坚持各方利益兼顾与衡平。要善于在纠纷调解中运用情理,以法律为基础,吸纳情理中的合理性因素,提供一种缓解冲突双方之间紧张关系的解决方案,使纠纷解决朝着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方面发展;要善于在释法宣传中运用情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到释法解疑的队伍中,热心询问、耐心倾听、细心解惑、诚心答疑,多角度解除当事人疑惑。要善于在涉诉信访中运用情理,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应予救济的上访人,给予适度司法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让司法赢得更好的社会评价。

  (四)畅通民意的阳光司法:塑造清正廉洁的司法共同体

  阳光司法,是指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让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消除法院、法官与公众之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地遏制背离公正司法的潜规则的生存空间。我们正处于一个开放多元的时代,公众对于社会事务的知情和参与愿望越来越强。而民意表达与现代法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对民意表达的关注、保障和张扬成为现代法治原则得以确立的支持性机制。[8]因此,我们要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时畅通民意,把司法权的内外行使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

  詹红荔通过开通“QQ在线”、“青少年维权热线”,及时为青少年、家长等释疑解惑,就是构建民意沟通平台,打造阳光司法的一种有效途径。我们要以各类媒介为载体,以扩大公民知情权为途径,促进公众的有序参与和有效监督。要搭建民意沟通平台,通过设立电子信箱、留言板等方式搜集并反馈群众诉求,通过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力度,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让公众接近司法机关、熟悉司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完善民意吸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注重吸收不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公民担任陪审员,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要拓宽民意监督渠道,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的辐射作用,建立法院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多方位接受各界监督和改进工作,形成清正廉洁的法官职业共同体,为营造民主、平等、公正、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司法应当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也关系到法治中国的未来前景。[9]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习詹红荔精神,还应当创造出更多的詹红荔式法官所需要的成长环境,更应当从詹红荔精神的实质中领悟到法院承担的责任与追求,进而在政法核心价值观上获得更为深刻的认知、更为坚定的信守和更为有效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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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引自【美】科塞著,石人译:《社会思想名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2] 马克思, 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3] 《詹红荔:爱心托起“冬日暖阳”》,载http://www.fjsen.com/zhuanti/2011-11/03/content_6670720_3.htm,2011年11月3日。

[4] 【美】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等译:《认同的力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3年版,第2页。

[5] 延平区法院:《省高院马新岚院长对扩大先进典型影响效果工作做三点指示》,载http://www.ypzf.gov.cn/cms/cms/sitemanage/detail.shtml?id=40211414439140004,2011年5月16日。

[6] 张文显:《诉讼社会境况下的联动司法》,载《法制资讯》2010年第11期。

[7] 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8] 李昌昊:《权利与权力之沟通、协调与合意》,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7届),载中国知网。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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