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需尽赡养义务 父母才能老有所养
2012-03-20 15:31: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闫辉国 魏国喜
  近日,王某因长期与弟兄之间怄气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父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甘肃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人民法庭千方百计、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从根本上消弭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纠纷,解决了年迈体弱多病父母,因生活所迫、经济所困、依靠无着的现实问题,改善了老人和子女和谐相处的家居环境和人文关系,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张某与被告王某的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夫妻共有5个子女,王某系王某、张某的第三子。因原告体弱多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需要王某对其进行赡养。但王某和两位哥哥均已经成家多年,但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后原告多次催要生活费,均被被告以其他兄妹可以给赡养费为由,认为不能单独给钱而推脱责任。于是,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于2006年4月20日起诉要求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自2006年1月始,每年支付其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其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以无力支付赡养费为由不同意原告的答辩意见,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确定了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判决王某自2006年1月始每月给付王某、张某赡费8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给付了两年的赡养费之后不再履行其赡养义务,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到原告被告家交谈。被告认为,父母一直在自己家中生活,应该向两位哥哥索要赡养费,而不该向自己催要赡养费,为此感到非常生气。而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儿子应该承担赡养义务,最终造成了闹上法院并且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的后果。在法官的倾力调解和搭桥牵线下,终于消除了误解,双方握手言和,被告主动履行了到期的赡养义务,并且承诺以后要自觉地照顾好老人,孝敬好自家的“活菩萨”,把天经地义的孝道尽好。老人也露出了开心的笑容,感到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再也不是“奢侈享受”了。

  执行法官感悟:

  在审理执行中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因赡养而产生矛盾纠纷,甚至酿成诉讼赡养纠纷,父母子女对薄公堂,主要症结在个别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及道德观念淡薄,个别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条件较差,漠视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每个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一味的推卸责任不履行义务,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理和道德良心谴责及社会舆论的唾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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