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笔误诉请撤销合同 法院予以变更笔误驳回撤销
2012-04-25 14:58:52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晓峰)  只因合同中存在笔误,就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2012年4月25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该租赁合同中的笔误予以变更。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4月26日在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且代书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甲方是原告王某,乙方是被告张某,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位于扶沟县练寺镇政府大门西三间临街门面房和二楼西面一间租赁给乙方,年租金12500元,每年的6月1日前甲方将此租金交给乙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在该租赁房屋后的一块的空地上新建一建筑物。第六条约定:乙方在建设时甲方应予全力配合,保证甲方顺利施工,如因该临时建筑物不能顺利施工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如遇政策变化或国家征用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该合同顺应终止,如有拆迁,乙方投资新建部分的赔偿费归乙方所得、包括装修部分,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分两次将12500元租金交付给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所租赁房屋后的空地上搭建了简易房,庭审中该房屋租赁合同的见证方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合同第一条约定中的“每年的6月1日前甲方将此租金交付给乙方”由于笔误将甲方与乙方写颠倒了。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由练寺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且代书下所签,合同第一条虽约定了每年6月1日前甲方将租金交付给乙方的内容,但合同签订后,乙方即被告张某已将租金足额支付给甲方,合同的代书者练寺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出具了证明指出该处系笔误,法院认为该份证明所证明的内容真实,合同的其它条款亦没有显失公平、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故该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应为有效合同,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同时,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中相关义务,被告亦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诉称该合同显失公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撤销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合同的第一条应予变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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