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法院审理小额案件注重“两个当场”
2012-05-23 09:44:38
当庭调解,当庭履行
     中国法院网讯 (张磊)  5月22日上午,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下良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做到了“两个当场”,即当庭调解,当庭履行。

  此案的原告崔某和李某合伙原来开一间修车门市,被告王某有一辆大车,2010年11月份被告在原告处换了两个轮胎并为原告打了欠条,随后原告关闭了修车门市,并持条要求被告支付轮胎款4000元,被告则称其已将款给付了合伙人李某,故不予再行支付,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庭。

  开庭前,法官让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在得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500元后,法官感到此案有调解的基础和可能性,并随即开展了调解工作,针对原告的要求,法官则和其沟通称:“你尚欠被告钱款且被告有可能已经向你的另一个合伙人支付轮胎款,看能不能让让步。”原告则同意在折抵2500元的基础上,被告另行支付500元了结此案。后法官又抓紧和被告进行了沟通称“你方称已将轮胎款给付了另一合伙人,但对方也未给你方出具收据或其它相关的证据证明,并告知其原告的意思。”最终在法官耐心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折抵2500元基础上,被告当场支付原告300元,此案了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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