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变造票据获利22万 十年后领刑十年罚金5万
2012-07-16 11:13:48
     中国法院网讯 (曾庆朝 陈瑞志 周伯科)  十年前伙同他人变造支票,骗取现金22万余元的被告人孟长义,今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孟长义接到判决,后悔得滚地大哭,但悔之晚矣。

  现年51岁的被告人孟长义是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2002年4月初,孟长义伙同本地村民袁某、吕某、孟某、李某、袁某(五人均已判刑)共六人预谋后,先后窜到南阳市,伪造了南阳市光明劳保用品批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于同年4月5日在南阳市卧龙区农行建中分理处骗取了开户许可证,2002年4月12日由孟某化名刘某以患高血压病为由住进南阳市中医院,交3000元转帐支票一份,4月15日出院时,孟某要求中医院将剩余款项以转帐支票退回原帐户,五人骗取南阳市中医院经办的1份2491.60元转帐支票,尔后将该支票变造为22.6万元从南阳市农业银行白河支行转入卧龙区农业银行建中分理处,分三次将22.6万元取走。事后,被告人孟长义分得赃款2万元。

  涉及本起犯罪的其他5名同案犯在2003年、2006年分别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发后,孟长义潜逃,这一逃就是十年。今年5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在清查户口时发现孟长义的身份证可疑,遂将孟抓获。到案后,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供述其他已判同案犯没有供述的其他罪行,以示悔过。

  今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长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愿意供述其他已判同案犯没有供述的遗漏罪行,鉴于本案审限内侦查机关尚未查证、落实,宣判后如果查证属实,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孟长义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孟长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南阳市农业银行白河支行20000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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