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供应核桃苗 还款诉求被判驳回
2012-07-19 13:54:20
     中国法院网讯 (李寿银)  仅凭与采购方领导口头约定,就向对方供应价值数额巨大的核桃苗木,最终导致部分货款不能收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在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落槌定音:原告云南省大姚县三台核桃苗木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状告被告贵州省威宁县林业局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威宁县林业局因实施“三江源”项目需要,遂根据《贵州省毕节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报经威宁县人民政府招标采购核桃苗木。经公开招标,云南省陆良县恒园苗木发展部和贵州省都匀农友苗木有限公司中标,负责向该局供应核桃苗木。由于两家中标单位的核桃苗木数量不足,货源短缺达20万余株。威宁县林业局局长赵某便通过电话与原告口头约定,决定由原告向该局供应核桃苗木,株价与中标价相同。自2010年2月7日起,被告威宁县林业局下设的各乡镇林业站,按照局长赵某的要求接收原告发送的核桃苗木,分三次共收苗木25.685万株,价值172.5562万元。2011年5月,被告先后通过陆良县恒园苗木发展部、都匀农友苗木有限公司汇转,向原告支付货款140.1011万元,剩余32.4551万元,定于年底付清。当年11月,赵某因在实施林业局相关项目(其中包括本次采购项目)过程中收受贿赂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威宁县林业局新任领导以核桃苗木的买卖关系存在暗箱操作,且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原告于2012年2月7日起诉来威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2.45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威宁县林业局负责实施的“三江源”项目,系根据《贵州省毕节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必须经政府或政府委托的采购人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苗木采购行为。该项目在中标单位货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亦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再次确定供应商。但威宁县林业局原局长赵某却违反强制性规定,擅自决定核桃供应商,并以个人名义实施核桃苗木采购行为,且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原告仅以与无采购资格的赵某有口头约定,便向被告供应价值数额巨大的核桃苗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故其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威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8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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