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院累计发放刑事受害人救济金150余万元
2012-08-07 15:17: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 作者:张玉卓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慈善会向18起刑事案件的申请救助人发放救助金47万元。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四年以来,发放的救助款总额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困难受害人获得了司法救助。

  为使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得到国家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春中院于2009年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2009、2010年,中院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刑事受害人发放救助金共计52.5万元,2011年发放51万元,今年仅第一批就发放了47万元,截至到目前,已经向75名受害人及家属发放救济金150余万元。

  按照《长春市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长春中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将酌情予以救助: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伤势严重急需治疗且本人及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受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可能造成受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者衣食无着的;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受害人抚养的年幼、年老、病残等亲属失去生活来源,如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困难突出尚未得到救助的;受害人家庭被认定为特困户,低保手续正在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予以适当救助的。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本人或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到其所在地进行调查,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即通过民政慈善部门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数额虽然不大,却体现出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缓解了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