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治理与预防机制
2012-09-19 10:36: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倩
  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相对一地户籍人口而产生的概念。比较规范的“流动人口”,主要是指那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地区滞留、居住、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其中绝大多数是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城务工经商的富余劳动力。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流动的最活跃时期。流动人口是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必然产物,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丰富多元化人口资源、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诸多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其中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更是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据较大比例,并呈现上升趋势。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建立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机制日趋紧迫。本文笔者在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特点及成因的基础上,尝试探索探析创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治理与预防机制新途径。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表现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股全国范围内的“打工潮”风云突起,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每到农闲季节,大批民工入城打工。同时,随着户口的开放性管理和人们更好实现自我价值意识的提高,人才流动速度加快,以上原因导致各地流动人口急剧上升。当前,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比例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成为刑事犯罪案件剧增的主要因素,某些沿海城市的流动人口的高犯罪率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严重影响着社会的治安,威胁着群众的安全。

  就笔者所在的阜宁县来说,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开展,外来人口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不容忽视,在2008年以来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有23件27人是流动人口犯罪。他们来自不同的地区,远的有来自黑龙江省、河南省的、甘肃省,近的有来自安徽省、山东省,这些人员有的是来我县打工,有的是暂居我县。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是团伙性犯罪比较明显。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他们中很多是来到城市打工的,有的是有亲戚关系,有的是来自一个乡镇、一个村,一般是结伙来到城市,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使他们犯罪时一般是团伙作战,形成了诸多如盗窃团伙、抢劫团伙、制假贩假团伙等各种犯罪团伙。在团伙犯罪中,团伙成员人多胆壮,互相鼓励,互相影响,大案不断。

  二是犯罪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地域性。所谓的季节性是指外来人员犯罪多发于春节前后、农闲季节。地域性是指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流动人口的犯罪犯罪率高于内地和小城市。

  三是犯罪的流动性。人口的流动性,决定了在流动人口犯罪中表现为犯罪的突发性和范围的不确定性,他们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人防不胜防。

  四是犯罪的经济性。犯罪类型以物欲型犯罪、侵财性为主,主要是盗窃、抢劫、抢夺犯罪,但有关案例也显示流动人口存在从物欲型犯罪向暴力型犯罪,如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成为流动人口的多发性犯罪。

  五是犯罪分子的低龄化、低素质、低收入。流动人口以青年农民居多,因此青少年犯罪最为突出。他们一般是刚刚初中毕业便来到城市打工,有的甚至没有上过学,收入低廉,所以犯罪分子的低龄化、低素质和低收入也成为犯罪的一大特点。

  六是犯罪的不易发现性。流动人口因其流动性,致使其犯罪难以预防、难以发现,人员的流动性与犯罪的不易发现性是相对应的。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体制难以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迅速健全,不足以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导致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多种原因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率大幅攀高。

  (一)经济利益驱使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流动人口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和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成千上万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挣大钱成为其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所以他们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流动人口从事的行业五花八门,但总的来看其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同时收入也相对较少。外来人员当初来到城市,并非是以犯罪为目的,他们的初衷还是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行自己的良好愿望,但时间一长,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使他们产生犯罪念头。比如阜宁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三名被告人是来自甘肃的,他们一开始是收破烂,后来开始小偷小摸,最后竟然发展到专门盗窃商品房的钢铝门窗。追求金钱的强烈欲望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妄想不劳而获,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文化教育的缺失,使得大多数外来打工人员缺乏一定的基本法律常识,一旦受到金钱、美色等诱惑,便最终突破法律底线,或铤而走险,或巧取豪夺,或明抢暗盗,为图一时的物质满足而不择手段。

  (三)心理失衡

  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是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大部分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相对落后的农村进入城市后,极易产生失衡心理。因对贫困的心理不满而产生犯罪。同时,因为流动人口经常受到城市人员的歧视,所以他们对城市和城市常住居民有着普遍的对抗甚至破坏心理。在上述心理因素驱使下,加之社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应对措施,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产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价值和文化冲突

  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他们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城市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他们进入城市之后,在认识上和价值观念上不能城市化,处于强烈的文化冲突之中,他们处于道德失范状态,导致其没有统一的协调的行为规范准则,从而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容易受到城市不良文化的感染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缺乏管理

  目前我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不能适应大批量“入城潮”的发展,管理制度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使其本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功能未能体现出来。有些地区甚至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使得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也常常处于被动、疲软状态。

  (六)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渗入的影响

  辨证唯物主义论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要既看到其有利的一面,同时应当看到其不利的一面。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我们的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解放,人民获得了切实的经济利益,但外来的腐朽的东西对我国犯罪的影响同样也不容忽视。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开放的力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大,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渗入后,必然要谋求成员的本地化,而城市流动人口较易被网罗为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成员或者外围组织的成员。在我国,某些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活动如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偷越国边境犯罪等可能会呈增加趋势,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

  三、流动人口犯罪预控措施的创新与设想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积极促进非农业行业的就业

  从一定意义上讲,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农村由于耕地面积减少和农业生产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农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劳动力过剩问题,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养家糊口,往往涌入城市去寻找出路。要积极促进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加大非农业行业就业力度,以使他们有事干,有工作可干,虽然不一定要高收入,但最起码要能满足流动人口及其抚养人员的基本物质需要。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这是从根源上缩小城乡差距,避免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的对策。为此,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服务水平,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产品结构,发展高科技、高收入的农业产业,提高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对农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农村同样是一片广阔而大有作为的舞台,只要使农村的市场拓展了,农业产品价值上去了,农民就不会再大批量地到城市去打工。象烟台、威海等一些地区的农村比城市还要富足,城里人还想着到农村去发展呢?农村经济发展了,能够有效减少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相应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也会降低。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中的私营企业,促进农村服务业的发展

  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样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分布,防止其盲目涌入大中城市。

  (三)努力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真正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对优化农业剩余人口城市化的结构,避免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预防和打击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对于积极消除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都具有重要作用。 适时推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即通过流动人口居住证信息系统实现劳动和社保、民政、公安、医保、公积金、个人信用、犯罪记录等的信息共享与交换,并逐步实现区市覆盖和全省覆盖。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方面实行居住证准入及居住证优先制度,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纳入信息系统和管理体系。通过多方位联防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可以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并取得管控的主动性和机动性,使区域发案率得到有效压降。

  (五)溯本清源,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现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的客观需要,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身份、地位差别导致心理上的互相排斥。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教育与管理混乱、困难等,造成了流动人口处于“边缘人”、“两栖人”状态,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率的原因之一。为消除旧户籍制度的弊端,可以实行人口自由流动、取消身份限制的自由迁移制为远期目标,在现阶段研究设计各种过渡制度。如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库,对流动人口排查摸底;建立与用工企业的联防机制,随时掌握外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建立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的联络机制,管控好特殊人群。

  同时要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首先,应当制定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使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其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紧密依靠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居民自治组织和基层组织,杜绝流动人口失控现象;再次,可以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或者原籍为同一地区的流动人口中设立自治、自律组织,争取流动人口对管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最后,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加强服务意识,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关心流动人口的疾苦,对流动人口一视同仁,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得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加大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不按时给流动打工人员发放工资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切实提高流动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六)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和本地常住人口的教育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文化、法制教育,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本地居民的教育,努力消除他们对流动人口的排斥、歧视心理,使他们树立与流动人口在就业等方面平等竞争的观念。

  (七)严厉打击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要建立起打击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坚决进行打击,真正使公安“110”等部门发挥作用;注重警民结合,推行社区警制;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犯罪协查、通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共同携手打击跨区域犯罪活动等等。法院应当切实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流动人口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对流动人员犯罪的宣传报道,定期召开公判大会,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真正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使社会不安定分子打消犯罪的念头,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

  (八)加强基层矛盾调处网络建设,努力化解流动人口纠纷

  多元化推进大调解网络体系建设,将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相当多的伤害类案件源自争议不大,但情绪激化的民间纠纷。而流动而你看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相对粗放、冲动,尤其在不同省份的流动人口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更容易演变为群体性的刑事伤害案件,因此,加强基层矛盾调处机制尤显重要。健全的基层人民调解,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灵活性,快速做出反应,有效平息矛盾纠纷,有效防止民转刑,有效引导外来人口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法院应该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理念,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站与基层组织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有效对接为契机,能动司法,帮助地方政府构建区、乡、村三级大调解网络,实现矛盾纠纷的即时调解、就地调解、巡回调解,并将其打造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法律咨询中心、矛盾化解中心、困难帮扶中心、管控矫正中心。使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体现到基层,落实到最需要的地方。同时,也使得基层组织的网络体系运作能够得到人民法院即时高效的指导和支持,发挥出更大的综合治理效果,从而及时化解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落实到流动人口的服务与帮助,实现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预控。

  总之,在现阶段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应当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法院、公安、检察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应携手作战,打防结合,恩威并举,使流动人口形成规范化管理,综合性预防的制度体系,真正使外来流动人口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安定、祥和。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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