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得出的刑罚 看得见的公正
——纳雍县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亮点扫描
2012-09-20 14:59: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董新 杨镇海
  在笔者面前,有这样一组数据:2011年,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61件,与2010年相比,上诉率下降8%,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7.9%;2012年1至8月,该院审结刑事案件121件,与2010年相比,上诉率下降11.4%,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12.5%。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直接决定一个基层法院审判质效高低的关键而又敏感的指标呈现连降态势?“这都是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带来的直接成果。”纳雍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郭桂学如是说。

  一份阶段性的工作总结显示:2011年,该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刑事案件112件,占所结案件的69.6%;2012年1至8月,该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刑事案件85件,占所结案件的70.2%。

  ■亮点一

      政法委的领导和多部门合作让改革顺利实施

  2008年底,量刑规范化建设被确定为中央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中央政法委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2011年年初,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纳雍法院确定为全市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一场没有现成经验可资借鉴的试水就此在这个乌蒙山深处的基层法院展开。

  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后,纳雍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在广泛听取县政法委、人大、政协、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的意见基础上,于2011年1月10日制定了《纳雍县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实施方案》,并向县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政法委的大力支持,成立了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政法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公、检、法、司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经政法委讨论,于2011年4月20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县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安排意见》,要求从2011年5月1日起把该项工作全面展开。

  《意见》明确要求必须加强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公、检、法、司必须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必须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要通过学习,全面提高政法领导干部及办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该《意见》下发后,引起了公检司等机关的高度重视,通过两个多月的沟通、筹备,2011年7月12日,纳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并于同年8月1日试行。该《意见》限定了适用量刑规范化的案件类型,细化了公、检、法、司在改革中的具体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上述文件的出台确保了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让我们有了很足的底气。”郭桂学说。

  ■亮点二

      庭审量刑建议:一种前所未有的尝试

  在纳雍县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无疑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201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小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纳雍县雍熙镇城区盗窃他人财物三次,盗窃金额9308.83元,被告人李某分得现金800元及价值 376元的五星习酒2瓶。

  该案起诉到纳雍法院后,被确定为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此类案件要求公诉机关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公诉机关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或者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在本案中,公诉人选择了后者。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综合考虑,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与公诉人相对应,李某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表辩护意见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有“受他人邀约后犯罪”和“第二桩犯罪对失主造成的损失不大”这两个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数额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根据量刑规定,建议法院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公诉人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操作进行计算后得出了宣告刑: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犯罪所得依法追缴退赔。该判决结果与公诉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相差无几。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尝试,以前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上不会提判处被告人几年几个月有期徒刑这样具体的量刑建议,只是笼统地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作出判处。”纳雍法院刑庭庭长雷嘉说。“如今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公诉人和律师都在法庭上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些建议是法官应当予以考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了合理的制约。”

  纳雍县曾铎律师认为,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律师也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参与者。由于被告人对委托的律师比较信任,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时也可以像检察官一样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如果其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或者与法院的宣告刑出入不大,判决结果就容易让被告人接受,宣判后被告人也就容易息诉服判,不再盲目提出上诉。

  ■亮点三

      一张可以直接算出被告人刑期的“神奇”表格  

  纳雍县政法委督查科科长汪洋对纳雍法院制作的《量刑规范化评议表格》有着浓厚的兴趣。这张表格包含了案由、简要案情、量刑起点、基准刑等内容,囊括了直接决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总则法定情节、法定从重情节、法定从轻情节,酌定情节以及其他情节。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这张表格对各种情节的种类、形态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并对各种形态在基准刑基础上的增减刑罚量比例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还设有“增减刑罚量的计算公式”一栏。汪洋认为这个表格的设计很科学、很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纳雍法院认识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是规范裁量权,确保法官公正量刑。但如何做到这一点,实现改革目的,以副院长郭桂学为代表的刑事审判工作人员颇费了一番心思,经过艰苦的工作后,《量刑规范化评议表格》应运而生。

  其实,这张表格就是纳雍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一个浓缩。诚如汪洋所说,由于这张表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法官在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刑事案件时,就能做到“按表量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因此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案件的公正审理就得到有力的保障,法官受到的质疑也就不断减少。“以前办案时,不管办得多么公正,也有人怀疑法官是‘偏’的。现在好了,我们可以根据规定的量刑方法直接计算出被告人的刑期,理直气壮地作出裁判,不怕人说三道四了。”有法官感慨道。

  被告人刘某、韩某抢劫一案,二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身为班长的刘某因挪用班费无钱归还,便邀约韩某实施抢劫。纳雍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根据《量刑规范化评议表格》对被告人逐个进行了量刑。其中被告人刘某系主犯,抢劫2次,抢劫金额3900元,手机2部,其中入户抢劫1次。根据规定,其量刑起点确定为11年;增加抢劫1次,增加刑罚量2年,这样得出被告人的基准刑为13年,即156个月;被告人存在作案时已满17岁不满18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等情节,均按比例减少部分基准刑,最后得出其宣告刑为87个月,即七年三个月。被告人韩某系从犯,根据这种量刑方法,得出其宣告刑为46个月,即三年十个月。

  “从这些结果可以看出,我们已经摈弃了过去那种‘估堆’的量刑方法,避免了同案不同判,对被告人更加公正了。”郭桂学说。

  纳雍县曾铎律师说:“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后,我代理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没有上诉的。”这个说法,佐证了郭桂学的结论。

  ■亮点四

      一位检察长的归纳:改革取得了四方面成效

  纳雍县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做到了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效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纳雍县法院刑庭庭长雷嘉说:“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们没有理由不把这项工作做好。”

  纳雍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开艳认为:“以纳雍县法院为主导者和先行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至少取得了四方面成效:一是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高了,量刑公开、透明,从而提高了服判息诉率;二是刑事审判工作日渐规范,案件质量大幅度提高;三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增加,量刑日趋公正、均衡,执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不断提高;四是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公、检、法、司机关的执法观念,自觉做到公安调查取证工作向量刑证据延伸,检察审查起诉工作向量刑建议延伸,律师辩护工作向量刑答辩延伸,法庭审查工作向量刑释明延伸,有机地将侦查、起诉、审判、辩护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衔接起来。推进了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了司法公正。”

  这,也许是对纳雍县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最好的总结。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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