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举办新民事诉讼法培训班
2012-11-19 07:53: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孟焕良
  “执行和解实践中,如何认定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由谁来认定?”日前,浙江省各中级法院执行局长及教学骨干齐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探讨贯彻新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执行和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法律监督等11个问题引起热烈讨论。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一般向执行机构申请由执行机构来审查判断;但如果在执行终结后,则应另行起诉。”在贯彻实施新民诉法执行业务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新民诉法涉及执行的立法理念及实践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来自全省各中级法院的执行局长及教学骨干接受面对面指导的同时,全省102家中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在当地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室参加远程培训。

  据悉,这是浙江高院为贯彻实施新民诉法的培训第一课。该院分别对执行、立案审监、大民事三个条线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讲授修改内容,来自全省各级法院的2450余名法官受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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