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合作助力重大涉外腐败案侦办
2012-11-29 09:50:1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赵阳 蒋皓
  湄公河“10·5”惨案、“11·29”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案、中美首次联合打击跨国网络色情犯罪、中加赖昌星遣返案……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11月28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与相关国家在打击严重跨国刑事犯罪、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开展了一次又一次成功的国际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推动案件的侦破与审判上,起到了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打击跨国犯罪作用凸显

  2012年11月5日,制造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或不同刑期徒刑。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尽管糯康等人百般抵赖,但在中方公诉机关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事实终归是事实。

  “围绕证据的取得,中泰双方司法机关根据两国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展开了密切合作。”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处长张晓鸣全程参与了中泰刑事司法协助的全过程。

  2012年5月29日,我国司法部收到泰国总检察院的第一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就中国货船在湄公河遇袭案请求中方协助获取证人证言、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和专家鉴定结论等,并请求中方允许泰方调查人员来华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对取证程序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在此后不足4个月的时间里,中泰双方相互提出了5个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并且根据双方签署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全面、高效地执行了请求,相互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协助。正是这些证据材料,有力地支持了中国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泰国国内的刑事调查。

  张晓鸣告诉记者,湄公河惨案只是近年来中国对外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缩影。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在国际条约和公约框架下,司法部参与协调办理了一大批跨国刑事案,不仅开创了一个个‘首次’与‘先河’,也收到了良好的国际效果与社会效果。”张晓鸣说。

  这其中就包括:逃犯余振东被从美国成功遣返回国受审,逃犯许超凡、许国俊夫妇被推上美国联邦法庭定罪判刑;

  在涉加NG跨国贩运人口案和涉澳DAO逃税案等案件中,中方分别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政府合作,成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跨国视频作证,开创了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先例;

  在美国潘某某携带大额现金案、加拿大被盗资产返还案、韩国被盗资产返还案中,与相关国家成功合作,实现了跨国犯罪资产返还和分享,为今后中外开展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提供了范例和借鉴,为相关立法、体制机制建设打下了实践基础;

  今年以来中方应美方请求,司法部与公安部协调配合,多次安排美方调查组来华调查取证,包括向服刑人员作为污点证人调查取证;应美方请求安排有关证人赴美国法庭出庭作证……

  正如张晓鸣所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越来越多重大涉外腐败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

  被判刑人从外向内移管

  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是指,将触犯本国法律而被判处自由刑的外国公民移交给其国籍国,使其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服刑并改造,以利于重返社会。

  “对于我国来说,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是一种全新的合作领域和形式。”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处长张明认为,这种合作形式有利于被判刑人改过自新并重返社会,有利于判刑国减轻监狱部门的监管压力,有利于执行国更好地实现对本国国民的保护以及维护被判刑人及其家庭的现实利益。

  从2002年起至今,我国被判刑人移管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在有序地向前发展。用张明的话说,“无论是缔约还是履约,发展势头强劲”。

  据介绍,目前,我国政府分别与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韩国、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坦、伊朗等国谈判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其中,中西、中葡、中韩和中澳移管条约已经生效。中吉、中蒙、中哈、中伊、中泰移管条约已经正式签署,正待履行审批程序。我国与日本移管条约的谈判正在进行中。此外,尚有二十几个国家已向中方提出缔结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建议。

  与此同时,我国与外国的移管个案合作稳步推进。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分别向吉尔吉斯斯坦、蒙古、瑞典、老挝、韩国、阿塞拜疆、也门、法国、韩国、利比里亚、巴基斯坦等国移管了30多名被判刑人。

  随着移管条约的逐渐生效,我国与外国相互提出的移管请求数量也骤然增加。目前已接到并正在办理的向外国移管请求120多个,每年向外国移管的人数已经达到10人左右。

  “通过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将被判刑人移管到其本国服刑,不仅帮助这些被判刑人解决了服刑中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探视、通信等困难,也减轻了我国狱政管理部门的压力,促进了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合作关系和友谊。”张明说。

  张明还向记者透露,除有关国家请求从我国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外,从外国向我国移管被判刑人的工作今年也开始启动。到目前为止,已有在俄罗斯、乌克兰和韩国的多名中国籍被判刑人申请回我国服刑,我方正在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请求。

  领域渐扩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政府共与70个国家谈判缔结108项司法协助类双边条约。同时,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25个含有司法协助性质或内容的国际多边公约,其中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领域做到了“有约可依”。根据这些多边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我国政府可以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司法协助。

  在所有双边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以及绝大多数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中,司法部均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国际司法协助中央机关。

  事实上,随着国际司法协助缔约范围和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办理的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数量,十年来逐年大幅上升。2002年以来,我国与外国依据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相互提出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共两万余件。其中,我国政府接受外国请求11000多件,约占60%;我国政府向外国提出请求9000余件,约占40%。司法协助接受办理的案件2006年为2879件,2007年之后始终保持在每年3000件以上。

  “通过确定一个中央机关来负责国际合作和对内协调,是国家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主要做法和联合国一系列多边公约所设置的国际通例。”郭建安表示,近年来,司法部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工作,主动服务国家深化对外开放大局,积极发挥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跨国犯罪,积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实现了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业务新发展,取得了查办涉外案件的显著成绩。
责任编辑:郭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