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11人恶势力团伙案审结 首犯领刑20年
2012-12-03 08:45:53
     中国法院网讯 (李寿银)  贵州省威宁县11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1月30日在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犯罪团伙涉及强迫卖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等6宗罪,首犯戴波犯有前5罪被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10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戴永春刑满释放后,在威宁县草海镇南门前等地纠集社会闲散青年、在校学生,逐渐形成了以其和被告人戴波为首,下设有多个堂口的“南门帮”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立后,其成员共同或者单独实施了如下犯罪行为:

  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戴波、兰天胤及郭静(另案)3人预谋将未满14周岁的幼女马某、未满18周岁的少女陈某及女青年赵某带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瓜立镇,戴波、兰天胤分别强行与陈某某、马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又采取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2人卖淫,并将2人卖淫所得现金全部搜走。

  2011年5月至9月,被告人戴波、戴永春、李兴、杜辉、戴恩勇、施辉琦、李强及海洋、苗杰、蔡培、杨然、苗涛、邓勇(6人另案)纠集叶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在威宁城关洗衣店、小卖部、歌厅及城关第五小学附近等场所聚众寻衅滋事:强行抬走“洁净”洗衣店和一周姓居民小卖部的老虎机,然后将老虎机砸烂取走机内硬币兑换纸币共同挥霍;在“碧海云天”歌厅内往他人的包房内扔啤酒瓶、肆意打砸话筒、点歌机等设备,并将误入他们包房的消费者祖某、盖某打致轻伤;在城关五小附近强行向行人雷某索要钱物并将其打致轻伤。其中被告人戴波参与实施了在小卖部和“碧海云天”歌厅的犯罪,被告人戴永春为首实施了在“碧海云天”歌厅的犯罪,被告人李兴参与了在洗衣店、小卖部和城关五小附近的犯罪,被告人杜辉参与了在小卖部的犯罪,被告人戴恩勇、施辉琦、李强参与了在“碧海云天”歌厅的犯罪。

  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戴波、李兴、杜辉、姬鹏、徐涛、范美训等人在威宁城关“帕拉莫尔”歌厅、威宁第二中学门口,建设东路大街、来来往往网吧旁、留一手烤鱼店等处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导致5人轻伤。其中被告人戴波在“帕拉莫尔”歌厅实施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被告人李兴、杜辉、徐涛三人在建设东路大街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被告人姬鹏、徐涛在来来往往网吧旁实施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被告人范美训在威宁第二中学门口实施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被告人姬鹏在留一手烤鱼店实施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

  2011年6月至9月,被告人戴波、兰天胤、施辉琦、李兴、杜辉、李强及郭静、邓勇、卯亮(3人另案)等人在威宁城关南冂前斗阁路一带外乡人的饭店里吃“霸王餐”,以汤菜里有头发、苍蝇为由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共敲诈勒索富城饭店6次得现金3100元,敲诈勒索福来饭店3次得现金760元,敲诈勒索四川沪州饭店1次得现金1680元。其中被告人戴波为首敲诈勒索10次,涉案现金5140元;李兴参与敲诈勒索8次,涉案现金3160元;被告人兰天胤、杜辉参与敲诈勒索4次,涉案现金3640元;李强参与敲诈勒索3次,涉案现金1000元;施辉琦参与敲诈勒索2次,涉案现金1200元。

  2011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姬鹏因曾在威宁城关一家游戏室赌博输过硬币,心里不高兴,便邀约被告人徐涛及小花、余草包(二人另案)将这家游戏室的游戏机砸毁,造成经济损失7000元。

  2012年3月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戴波进行网上追逃期间,其将自己持有的枪支交由朋友潘某某保管,同年6月戴被抓获后该枪支被查获。该枪支经鉴定,结论为对有生目标具有杀伤力。

  威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波、兰天胤、戴永春等11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及作案次数,分别予以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戴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兰天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戴永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杜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姬鹏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戴恩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施辉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美训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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