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太再婚后无处栖身 法官巧妙析产讨回安居权
2012-12-24 14:0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 作者:陈琼珂 敖颖婕
  明明拥有一套一百多平方米房屋的大部分产权,古稀之年的周老太却因无处栖身而多次状告自己的女儿。拿什么来“拯救”老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让周老太了却了烦恼,一纸充满人情味的判决书让她终于回到了自己的居所。

  周老太名下有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售后公房,原与丈夫徐老先生及与二女儿徐佳娟一家四口共同居住。2000年底,二女儿表示想要另行购置一套房屋,周老太打算给予资助,却苦于手上没有现金,于是来到某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如何贷款。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周老太,退休人员无法申请贷款,并出主意说“办理虚假过户手续以买受人名义申请贷款”。周老太便与大女儿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大女儿徐佳萍,并通过大女儿向银行贷款12万元。2003年3月,周老太还清银行贷款后注销了房产抵押登记。但她并不知道,2004年2月大女儿办理了补发产权证手续,产权证上的名字是徐佳萍。

  2002年5月,徐老先生过世。四年多过去后,周老太因为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与三个女儿对簿公堂。考虑到过世的徐老先生遗产份额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周老太与三个女儿按份共有房屋,周老太有其中八分之七的产权份额,剩下的八分之一份额由三个女儿平均享有。

  2004年,周老太再婚。随即,大女儿和二女儿母女住进了周老太的房子。周老太却被拒之门外。

  今年4月,73岁的周老太不得已又一次将自己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她支付三个女儿房屋折价款后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三个女儿中,只有小女儿同意母亲的要求,大女儿和二女儿都以单身且无力买房、自己的孩子已成年等种种理由在法庭上当庭拒绝周老太的诉请。一审从房屋目前四人共有,不符合分割条件的角度作出判决,周老太的诉请未能获支持。周老太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

  法庭上,法官再次征询三个女儿的意见,大女儿回答只有两间房,不适合母亲进来一起居住。二女儿也言之凿凿:母亲没能兑现之前替她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造成她因无力还贷而出售了按揭中的房产,现自己没有其他住处,也不同意对房子进行评估分割。

  周老太的遭遇引起了法官们的关注。主审唐建芳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仔细筛查核实,有了新的发现。原来大女儿名下另有一套面积115平方米的房产。显然,大女儿他处有房,具备分割条件,小女儿同意分割,剩下二女儿的确居住困难,也需考虑。反复斟酌后,法官决定区分三个女儿各自的情况进行判决:系争房屋由周老太与二女儿按份共有,其中周老太占96%产权份额,剩余份额归徐佳娟所有。周老太向另两个女儿分别支付8.7万余元房屋折价款。(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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