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出台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
2012-12-28 10:56: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在12月25日召开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市高院公布了《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模式、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转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

  据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建立了一审终审制度,从而更为经济、快捷、便利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上海地区平稳有序地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上海高院成立了小额诉讼指导小组,对小额诉讼进行专题研究调研,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本市开展小额速裁的审判试点经验及审判实际,制订了《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设定了一个总的标准,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上海高院根据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公布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同时,《实施细则》明确,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确权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9种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  《实施细则》确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要求对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且要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  《实施细则》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案件的纠错救济同样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