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制要把握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2013-01-17 14:10: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在存
  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司法方式的重大调整,是当前司法审判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能动司法的有益尝试,它还是资源力量的有机整合,是服务群众的常态机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个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问题,这一大命题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也有实际操作问题。另一个是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如何推进问题。西城法院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建立为这两项工作的探索和推进提供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很有借鉴意义。

  实践中,就制度建构和程序设计而言,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把握功能定位。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要准确把握功能定位问题,切实发挥好该机制的功能作用,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好司法在机制中的职能定位问题,既要依托司法职能,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也要注意确保司法职能行使的依法、合理和适度。

  二是要厘清权力边界。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最大的障碍首先来自各权力机关和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之争。而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经济、快速和便捷解决社会纠纷为共同目标,厘清权力边界,实现各权力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形成民间调解、行业调解等与司法诉讼之间的有机衔接。

  三是要明晰职责分工,规范科学运行。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是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涉及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各种社会组织等不同纠纷解决主体。不同解纷主体的功能作用、手段方式、程序制度有所不同,因此要实现参与各方的优势互补、功能相济,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一定要明细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也要有统一、严格、科学的规范,保证科学运行。

  四是要强化监督指导,尊重程序选择。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中,法院应注重强化监督指导功能,使当事人有机会和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应当对监督指导的内容、方式、机制和程序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功能和价值所在,是纠纷解决机制民主性的体现。

  五是要强化法理支撑,完善制度机制。成功的实践离不开先进的理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是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举,是科学的纠纷解决模式,其制度建构与程序设计均需要相应的学理和法理作为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当加强理论研究,强化法理支撑。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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