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刑案
2013-03-06 09:40: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2008年以来,刑事案件虽然仅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左右,但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广,公众关注度高。全国法院正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刑案逐年上升 主要原因有二

  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至2012年,人民法院新收一审刑事案件4158269件,结案4140882件,比前一个5年分别上升22.6%和22.3%;判处罪犯5239739人,同比上升25.5%。其中在2012年,人民法院新收一审刑事案件996611件,结案986392件,比上一年分别上升17.43%和17.84%,比2008年分别上升29.79%和28.41%;2012年判处罪犯1174133人,比2011年上升11.65%,比2008年上升16.40%。2008年至2012年,一审刑事收案、结案、判处罪犯人数年均分别递增6.74%、6.45%和3.87%。说明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多发时期。

  5年间刑事案件收案数上升,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与法律降低有些犯罪的门槛有关。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并降低部分盗窃行为的入罪“门槛”后,对刑事案件的收案数上升“贡献”很大,2012年仅危险驾驶案件就增加5.3万件,盗窃案件增加3.2万件(2010年盗窃案件同比下降4.66%);这两类案件的增长数占全部刑案增长数的56.19%。二是与有关机关对刑事案件加大侦破力度有关。如2011年5月以来,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大批负案在逃人员被缉拿归案或者投案自首,引起刑事案件收案数相应上升。

  案件结构和罪犯结构均有变化

  刑事案件结构有所变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所占比例降低。2012年,多年占刑事案件三成以上的放火、爆炸、涉枪、杀人、抢劫、绑架、强奸、重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首跌至三成以下,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33%;而涉及机动车犯罪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跃居各类犯罪案件的第三位和第四位,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5.20%;盗窃和轻伤害案件居各类案件的第一和第二位,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0.78%,同比分别上升16.67%和2.11%。这说明,无视交通规则的危害交通安全犯罪、因打架斗殴造成的轻伤害犯罪以及因社会管理和个人防范不严而造成的盗窃犯罪,几乎占了全部刑事案件的一半,是今后防范、惩治的重点板块。

  罪犯结构发生变化,农民罪犯所占比例明显下降。2012年判决生效罪犯中,农民(含农民工)有55万余人,占47.31%,所占比例比2011年下降2.41个百分点,比5年前的2007年下降6.06个百分点;无业人员达35万余人,占30.54%,所占比例比2011年提高0.34个百分点,比5年前提高3.26个百分点。这说明,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惠农、支农、护农力度,着力强化对农民及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和权益保障,对农民犯罪率下降起了重要作用。而无业人员犯罪率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与就业不足、生活保障不够有关。因此,继续改善农民工的待遇和保障,促进无业人员就业,是减少这两大群体犯罪的根本途径。

  刑事政策仍需坚持“两手抓”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刑罚适用效果。5年来,人民法院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一手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对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占54.67%,其中故意杀人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占82.02 %,绑架案件占76.33%,强奸案件占37.11%,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占57.91%,并对有从重情节的坚持从严惩处。一手坚持区别对待,轻罪从宽,彰显刑罚宽严有据、有情。对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对符合缓刑、免刑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免刑。努力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增进和谐。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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