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代表:宽严相济 打击犯罪 维护稳定
2013-03-13 08:21: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芳 陈海发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结合河南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了自己的看法。

  张立勇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依法办案,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应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感和社会公平公正的新期待。

  在谈到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时,张立勇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把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群众严重不安全的“两抢一盗”犯罪和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作为从严打击的重点。如,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案件时,把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作为严惩的重点。把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比如雇凶杀人的,或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或者针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杀人、伤害的;持枪杀人的、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杀人后为掩盖罪行分尸、碎尸、焚尸灭迹这样的杀人、伤害案件,人民群众痛恨,社会关注,一般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而对那些犯罪情节一般,或出于义愤犯罪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应考虑从宽处罚。

  在谈到如何掌握从宽尺度时,张立勇说,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防卫因素引发的突发性犯罪,从宽处罚。对初犯、偶犯、老年犯、未成年人、残疾人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以此防止和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在谈到如何把握宽和严的辩证关系时,张立勇认为,要注重把握宽与严的关系,注意两者的有机结合,防止强调从严忽略从宽,或强调从宽忽略从严。这样就可以用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控制在社会容忍的限度以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强调宽的同时,我们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犯罪,如果打击不力,就没有人民群众期待的和谐社会可言。所以,宽严还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互济,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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