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司法救助
2013-03-14 09:49: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5年来,全国法院一共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7.69亿元,比前一个5年上升11.2%。

  ■5年来,司法救助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199429件,减免诉讼费5770.67万元,同比分别上升65.31%和10.22%;涉及劳动报酬案件111164件,减免诉讼费994.62万元,同比分别上升49.21%和下降1.15%;抚育、扶养、赡养案件32258件,减免诉讼费1806.25万元,同比分别下降44.05%和41.48%。

  ■5年来,全国法院共为因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4312.79万元;为残疾当事人减免1859.56万元;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减免921.65万元;为孤寡老人当事人减免741.44万元;为未成年孤儿减免78.65万元。

  司法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相关困难群体的亲切关怀,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2008年到2012年,全国法院进一步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努力为困难群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一共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7.69亿元,比前一个5年上升11.2%。

  司法救助案件类型涵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赡养、抚育费、财产权属等传统的民事案件。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199429件,减免诉讼费5770.67万元,同比分别上升65.31%和10.22%;涉及劳动报酬案件111164件,减免诉讼费994.62万元,同比分别上升49.21%和下降1.15%;抚育、扶养、赡养案件32258件,减免诉讼费1806.25万元,同比分别下降44.05%和41.48%。

  从司法救助的对象看,5年间,共为因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4312.79万元;为残疾当事人减免1859.56万元;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减免921.65万元;为孤寡老人当事人减免741.44万元;为未成年孤儿减免78.65万元。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践行“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的庄严承诺。

  刑事被害人救助成为司法救助制度的新亮点。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不但承受因遭受犯罪侵害所带来的痛苦,还面临物质损失得不到赔偿所带来的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人财两空”引发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大至刑事被害人,使司法救助的范围出现了实质性突破,体现了人民法院统筹兼顾被告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成为司法救助制度改革的新领域。针对目前司法救助惠及面较窄,司法救助制度有待健全规范的实际,鉴于一些当事人案件胜诉后因无法执行而陷入贫困境地,有的当事人因案件无法执行等原因长期申诉上访导致生活更加贫困的实情,为体现党和国家对这类群体的帮助和关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救助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已经把探索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信访救助制度纳入视野,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设立惠及特困群众的执行救助和信访救助制度。通过发挥此类救助制度的救济性、抚慰性作用,从制度机制等源头上缓解因执行难和申请执行人不断上访、长期缠访或闹访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相信这两类救助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扩大司法救助的广度和力度,体现党和国家关爱更多的特困群体,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一些案件无法执行及一些涉诉信访案件无法处理而造成的压力,从而有力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