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博弈重在金融完备法律不可或缺 吴晓灵代表建言
4部金融法律亟待修订
2013-03-15 09:45:5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媛
  她,是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坚决拥护者,是多项金融稳定制度的开创者,是中国小额贷款的有力推动者……2004年和2005年,她曾被《华尔街日报》两度评为“年度全球最受关注的50位商界女性”。2006年和2007年,她又两度被美国《福布斯》选入“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女性”排行榜。

  她,就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代表。14日,在贵州代表团驻地,吴晓灵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起了今年带来的建议。

  立法应多考虑金融功能

  “今年上会,我领衔提出一份议案,并带来3份建议。其中一份就是《关于5年立法规划中金融立法工作的建议》。”吴晓灵从桌上拿起一份建议,递给记者。这是一份沉甸甸的建议。不只因为它近4000字的篇幅,还因它有着翔实的内容。

  “对于5年立法规划中的金融立法工作,我建议,应重点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4部法律。”吴晓灵开门见山地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都在总结危机教训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运行规则,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大国博弈重要的是金融博弈,我们应尽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和担保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今后立法工作更多的精力将放在法律的修改完善上。

  “金融业立法今后的任务应主要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修法的指导原则应该是功能立法、行为监管,以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我们现在立法的时候,在机构方面考虑得比较多,对于金融的功能考虑得不够,需要进行改进。”吴晓灵说。

  国家金库权力必须制衡

  对于自己认为的未来几年应修订的4部法律,每一部吴晓灵都做了细致考虑。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建议修改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法。

  “这是因为在金融危机中,唯一能够向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金融业的定海神针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决定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业的地位。”吴晓灵指出,这个地位不是行政职位,而是它的功能所决定的。

  修改这部法律应关注哪些重点?在吴晓灵看来,货币政策是其中一个方面。

  “在执行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方面,应该给予人民银行更多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让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决策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没有多余的话,吴晓灵观点明了。

  另一方面,吴晓灵建议,在法制轨道上,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协调机构。同时,建立集中统一共享的金融统计制度。“人民银行因为承担着最后稳定的责任,义不容辞地应该承当起金融统计的牵头责任。这需要明确地写在人民银行法上。”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喜爱的购物方式之一。我国电子支付系统、网络系统的发达同样引起了吴晓灵的注意。她认为,应该在修改人民银行法时统一制定清算结算制度,规范电子支付结算工具和网络金融的发展。支付结算的制度和方法由统管货币的中央银行来统帅。

  “对于国家金库,财政类似会计,中央银行类似出纳,出纳和会计必须严格分开,权力没有制衡就会形成腐败。这项原则在修法时不能动摇。”吴晓灵指出。

  规范中介吸收公众存款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如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风险控制和业务范围的规定都应该作出相应修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控制都应该在修法当中得以体现。”吴晓灵指出。

  沿用17年的75%存贷款比例招来了很大的争议声。商业银行存贷比被指资金紧缩的“紧箍咒”,75%的存贷比规定或已不合时宜等说法经常见诸报端。对此,吴晓灵表示,有了流动性管理以后,这个比例的重要性就会比上个世纪90年代差很多。

  “商业银行法应该按照功能立法的原则,对间接融资的中介机构做统一立法,规范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吴晓灵说。

  吴晓灵认为,证券法虽然在立法之后已经修改过一次,但由于我国的证券业发展非常迅猛,目前该法中有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证券法的修法中,有3个方面要加以注意。”吴晓灵指出,我国法律对证券的表述太狭窄,不利于形成市场秩序,不利于各类权益的证券化,限制了资本市场发展;证券交易缺乏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票定价机制远未完善;要加大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资本市场利益巨大,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行为难以杜绝。

  信托经营尚无法律规定

  2008年1.22万亿元;2009年2.01万亿元;2010年3.04万亿元;2011年4.81万亿元;2012年6月末5.54万亿元。2008年以来,中国信托业的信托资产规模以每年约1万亿元的增长速度不断刷新纪录。

  “随着企业、居民的财富增加,财富管理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广阔天地。与之相对应,信托法仅对信托关系进行了规范,信托经营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吴晓灵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规范了资金信托行为,但对于财产信托尚没有法律规范。社会上蓬勃发展的公益信托也没有法律规范。这些都使得居民的财产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因而,完善信托法是非常必要的。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监管原则,进而实现功能监管是财富管理健康发展的保证。”吴晓灵说。

  采访的最后,吴晓灵语重心长地对记者说,完善主要金融法律制度,将极大地推进理念的统一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修法过程就是一个理论探讨过程,就是思想统一过程。只有思想理念统一了,我们的行为才可以规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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