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司法解释
2013-03-17 13:49: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2008年以来,最高法院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有340件。

  ■1997年以来,最高法院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有1115件。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院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有1976件。

  制定、发布用于指导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成果,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实践证明,司法解释在确保国家法律贯彻实施,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不仅数量显著增多,质量显著提高,解决了大量司法实践难题,而且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了司法解释统一立项、协调、审核、讨论、发布、备案、清理编纂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了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细化了司法解释报送审查具体工作,明确了司法解释起草的分工,健全了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程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不断增多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时废止那些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解释,及时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释,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自199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共分7批对本院制定的167件司法解释予以废止,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两批联合废止了“两高”制定的4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另外,还单独和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数十件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始终能够随着立法和司法发展进步而与时俱进。

  根据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领导小组,对1949年建院以来所有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彻底的集中清理。目前已对1949年至2011年底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351个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集中清理,对60多年来已经变成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的、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及时作出调整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先后3次发文予以废止,共废止7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654件,“两高”联合制定的61件。

  通过集中清理,凡是发现有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确定修改其中一个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一个司法解释中存在着部分应当废止、部分仍可适用的情形,考虑到审判工作的需要,不能全部废止,但一时又难以重新制定的,确定对该文件进行修改。经过清理,共确定需要修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132件。对纳入修改范围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已制订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分工部门和后续时间安排,确保后续清理效果。

  针对近年来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些指导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问题,2012年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请“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不断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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