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出租屋内行窃获判刑 买家受牵连被罚款
2013-03-21 07:40:46
     中国法院网讯 (吴凰汇 骆巧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的李某万万没想到,买了台二手电脑居然成为被告之一被公诉机关起诉。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的某日,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窜到上思县思阳镇陈某承租房的四楼,用开锁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房间,将屋内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一套台式组装电脑主机、显示器、扩音器盗走,后黄某以5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黄某所盗的电脑组件已被公安机关返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找回,未造成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历年来,该院高度重视这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化量刑的要求,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极大震慑了犯罪,为人民群众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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