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机制的优化
2013-03-22 14:00: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中书
  一、问题的缘起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原因、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适用上有着明显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共同面对的特殊刑事法律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已进入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方面,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影响依然存在,腐败现象依然严峻,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较低,尚未形成成熟的人格,一旦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极有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机制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只注重平面式预防帮教,仅从某一点、某一方面出发,预防帮教效果仅限于表面,虽然加大了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力度,但由于预防帮教措施不全面,没有构建立体预防帮教机制,使该类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就有必要构建立体预防帮教机制,立足于从未成年人犯罪诱因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揭示未成年人犯罪平面预防帮教措施的缺陷,探寻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立体预防帮教的方法,这对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概率、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分析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等特征,未成年人犯罪有增多的趋势,这与社会道德滑坡、腐败现象严峻、学校教育失误、家庭教育缺陷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从不良社会环境看,音像市场的三级片、游戏机房的赌博行为、电脑房的打杀画面、歌舞厅的毒品流传、书店的涉黄书刊、洗浴按摩场所的色情诱惑对未成年人的毒害有目共睹。据调查统计: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大都发生在游戏机房,未成年人强暴案的源头在音像书刊市场,未成年人赌博源于游戏机房,未成年人涉毒犯罪起源于歌舞厅。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性看,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是社会小混混,上学之余三个一群五个一队,大都在夜晚去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或吃喝玩乐或赌博消闲。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是富二代富三代,他们是游乐场所的常客,出手大方,小小年纪嗜酒吸烟,仗着父母有钱有势逍遥法外。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是流浪儿,他们很多是父母双亡、无家可归或经济特别贫困,生活无着落的群体。由于从小缺乏教养和家庭的温暖,性格十分孤僻,终日走街串巷乞讨的同时,遇见可乘之机,也进行小偷小摸的勾当。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是辍学少年,他们大都因为智力差,学习跟不上或者患有残疾,体力跟不上为学校所抛弃,他们中有些人特别调皮,屡做坏事,教师无法管束被学校勒令退学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学校教育失误成为未成人犯罪的温床。未成年人从上小学开始到高中毕业,这段未成年期大约历时九年,应该说学校和教师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关口。学校教师通过辛勤的劳动和自身的表率为国家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但是有些学校重视智育忽视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组建重点班、尖子班,人力物力向重点班、尖子班倾斜,对成绩差的和所谓调皮的学生比较轻视。这些学生由于精神上受到打击,因而自暴自弃、纪律涣散、不求上进,心理行为发生偏差。有些重点小学、重点中学打着名牌效应,为了追求更多的建设和福利奖金,肆意提高入学考试的分数线,分数差的考生需要花费数万元才能进入校门,经济条件差的考生只有望校兴叹,无可奈何。由于以上情况的影响,进不了名校的学生思想颓废,走上犯罪道路时有发生。

  再次,家庭教育失当为未成年人犯罪推波助澜。未成年人诞生至入学前大约7—8年几乎绝大部分时间在家里度过,入学至初高中毕业大约9—12年有一半左右的时间也在家里度过。因此,父母的表率,哥哥或姐姐的榜样引领十分重要。据调查发现: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对子女过分溺爱,娇生惯养,犹如温室里的花朵,禁不住风吹雨打,将来走向社会一遇到逆境,极易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父母实行金钱奖惩教育或棍棒教育,金钱奖惩培养的后果是唯利是图,患得患失,棍棒教育的后果同样产生逆反心理,使未成年人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有的离异单亲家庭,子女缺乏家庭的温暖,极易形成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有的农村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放任自由。有的城市家庭父母双双下岗,终日为生活奔波,无暇顾及子女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由此可见,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有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原因,如果采取平面式的预防帮教措施,仅从某个方面原因出发解决问题,对其它方面的原因没有顾及或没有考虑,就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相反,如果采取三位一体预防帮教措施,注重从立体角度出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有针对性、有系统性的预防帮教措施,同时借助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配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而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目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平面预防帮教的缺陷

  平面预防帮教是指仅仅注重解决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某一点或某一方面的原因,预防帮教主体不明,职责不清,预防帮教措施单一。

  当前单面预防帮教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预防帮教主体松散,预防帮教措施单一等等。

  (一)预防帮教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我国对预防帮教主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依据该规定,一方面我国未成年预防帮教主体具有复合性,其中司法机关承担主要的帮教职责,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或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则具有选择性,他们只是起着协助或辅助作用。有关各类主体之间如何配合、协作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这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往往是帮教工作无人承担,或者由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化的帮教工作。另一方面,预防帮教人员的职责不清现象依然存在,责任心不强问题仍然突出。由于帮教主体不具有专业性和必要的执业资质,因而帮教方式简单,一些帮教方式非常生硬或只是作表面文章。  

  (二)预防帮教措施单一。由于每一个失足未成年人性格各异,在家庭环境、教育经历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帮教形式也要因人而异。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措施单一,预防帮教措施流于形式;预防帮教的手段常常是空洞的说教、实际帮助的少,对被预防帮教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往往无力相助;部分从事预防帮教工作的人员责任心不强,有关机构对预防帮教工作的管理不到位。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是预防帮教工作措施缺少系统性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机制的优化构建

  (一)未成年人犯罪立体预防帮教的内涵及必要性

  所谓立体预防帮教是指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前沿和后伸,这种前延后伸必须是立体的社会系统工程而非平面的社会单体工程。就未成年人犯罪群体而言,因犯罪危害社会,一旦刑满回归,就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多方接纳、帮教、安置。就一个未成年人犯罪而言,仅仅依靠一二个平面预防帮教措施(如培训技术、介绍就业)虽能解决一时的安置,但由于灵魂未净化、情操未陶冶、法律意识模糊,一遇到引诱极易重新犯罪,再次危害社会。因此,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面对如此迫切的社会需求,应该科学合理的运用前延后伸立体预防帮教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为社会需求服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群体,人民法院要从过去单纯的审判罪犯向重塑新人,综合治理的方向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从平面到立体切换的核心——立体化的预防、帮教、协作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时代社会问题的集中反应,它必需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全社会资源方能有效治理。有效治理必需具有“时空”两个概念。单有白天学校的管教而夜晚家庭管教不严,效果自然打折;单有家庭小环境的良好氛围,而社会大环境的种种诱惑,社会效应同样打折。因此,必需坚持预防立体化、帮教立体化和协作立体化,整合社会资源、多措并举,形成立体化在时间空间上交错运用、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方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1、立体化预防

  首先,延伸预防工作机制。针对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家庭状况和偏僻乡村法律知识普遍欠缺,人民法院应将预防工作机制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偏僻的乡村,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在宣讲法律的同时要善于梳理出频繁犯罪的家庭子女并登门造访教育,与此同时,对严重失职、未尽教育抚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护人进行宣教,使监护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还应将预防工作机制延伸至课堂。少年庭法官或被聘为城市学校的兼课老师,或被聘为乡村学校兼职教师,把法制教育引入课堂,现身说法,举一反三,使学生知法、用法、守法。

  其次,拓宽司法建议思路。如人民法院向教育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中小学教育由过去的分散型向一体化方向发展,组建中小学教育集团,合理分配师资,平衡教学设施,改善学校周边地区的环境,幼儿园、小学分区就近入园上学。向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工商、文化等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违法的娱乐场所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屡教不改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向文化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针对特殊行业建立未成年人准入制度,如影院放映未成年人不宜看的影片禁止少年观看。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离退休老同志编成几支巡视小组正常去网吧游乐场所察看准入制的成效。组建文化行政执法大队对文化娱乐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扫黄打非等等。通过拓宽司法建议思路,让法院与政府行政部门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抓好调查研究,及时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各项配套措施。

  再次,面对面能动预防。为防止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少年庭法官们应该走下审判台,走向社会,走进校园,去宣讲义务教育法,明确九年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期间应该享有的权力和义务,而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对社会上的小混混,应通过社区、村委会与“问题少年”的家长促膝谈心,促使监护人能真正发挥教育管理的作用。能动预防前延到社会、学校、家庭,使人民法院掌握第一手真实司法资料,真正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心里,为避免其再次犯罪构筑起牢固的防火墙。

   2、立体化帮教

  人民法院应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以看守所高墙为界,将立体化帮教界定为两个层面。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入墙前,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与人民检察院做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对接工作,使整个起诉程序一体化、便捷化。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及误入歧途的原因,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罪行的认识和态度,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这样有利审判过程中有针对性引导和规劝,也有助于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庭审中让未成年被告人当场陈述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及今后打算并提交书面材料,让监护人当场提出帮教方案,落实措施。对初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圆桌审判”,合议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陪审员都围坐在同一圆弧型桌上,变法庭审判为法治教育的课堂,使审、控、辩、帮四方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形成合力。在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特殊群体的量刑上不可等同于成年人,由于法律的框架和界定面不同,因而量刑的标准不相同。人民法院要在未成年人罪犯量刑的法律框架内,谋求合理的能动司法量刑的伸缩,既要确保对屡教不改未成年人罪犯的法律震撼力,又要确保未成年人罪犯的合法权益。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判刑入墙后,人民法院应通过两个转变的工作思路,即变‘入墙后’管理为‘进墙前’监管,及时将收押人员的个人、家庭、社会关系情况送达看守所,确保服刑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变‘墙内’被动衔接为‘墙外’主动衔接,通过与监狱劳教所签订帮教协议,不定期与监狱劳教所联合开展“法律宣讲进监所”“社会帮教进监所”活动,将帮教关口前移,达到“能动帮教”充分后伸的目的。

  3、立体化协作

  首先,司法行政系统协作一体化。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帮教效果受到限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检、法、司的工作机制未能形成一体化。过去人民法院固守“被动司法”“克制主义”、“审判等公诉”、“判后送监所”从不越雷池一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帮教一体化,由判罚监禁向塑造新人的方向发展。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司四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分别确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定期召开协调通气会,力求四部门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抓好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及时改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安置的各项措施。

  其次,社会力量协作一体化。未成年犯罪必需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方能有效治理,关心、教育、挽救失足少年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以往工会、妇联、团委、宣教、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部门虽肩负着不同程度的教育、教化、培训、安置失足少年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缺乏明确、缺少联结,社会力量不能进行有效聚合,因而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帮教需要工会、妇联、团委、宣教、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参与和协助,而最棘手解决刑释解教少年的就学、就业安置问题是全社会的一大难题。因为工厂企业虽然劳务紧缺,但对刑释解教人员一般不予接纳。因此,需要工会、团委、妇联协同做好企业、工厂领导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顾虑,需要劳动社保部门组建技术培训学校使刑释解教少年掌握一门精湛的技术,更需要司法部门承担帮教观察的责任,使工厂企业感到放心,乐于接纳。具备就学条件的由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做好学校教师的工作,使学校教师消除对刑释解教的误解偏见,乐于帮教其复习功课,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最后,多措并举一体化。人民法院与学校联合,加强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教育;人民法院与教育部门联合,建立主题教育馆,通过模拟法庭,解说案件,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人民法院与社区、村委会联合,营造宽松健康地生活环境;人民法院与社保联合,妥善安置刑释解教少年犯;人民法院与教育部门联合,解决未成年人辍学后的复读;人民法院与少管所联合,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在监禁期的表现,定期考察回访;人民法院与辖区乡镇联合,建立法律宣讲流动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观点;人民法院与政法院校联合,培养和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强少年庭自身的建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上多种有效的预防帮教措施共同作用犯罪的未成人,将获得显著地社会效应。

  相信人民法院通过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立体预防机制,由原先的平面式预防帮教切换为立体式预防帮教,不但可以实现涉少审判无错案、无投诉、无申诉的“三无”目标,而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概率也可以控制在1%以下,真正达到法律效应、社会效应、政治效应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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