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盗掘古墓文物 获刑五年处罚金五千
2013-03-27 16:30: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频道 | 作者:陆俊书 李观友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村民韦学军盗掘古墓葬文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3月2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韦学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新安村村民韦学军听村上人说,有人在邻村殷家洞挖出古董了,被挖地点在殷家洞村公路附近的“木鱼岭”古墓葬群。经过再三打听,古墓葬群正好在韦学军家侧面约一公里的小山坡上,韦学军直接上山坡查看,发现有人翻动过的土地呈黑色,自认为是找到古墓了。

  2012年9月的一天中午,韦学军手拿铁铲,骑摩托车来到“木鱼岭”山坡一块柿子地边,在认为可能有古董的地方挖坑宽约70厘米,深60厘米,但什么也没有挖到。后在旁边又挖了一个小时,还是没有挖到古董。过了几天后,韦学军想去碰一下运气,再次返回上次挖过的地方深挖,果然挖出了一个土黄色的小罐子和生锈的铁碗。回家后,将事情经过告诉父亲韦明听,其父知道后就自己去挖古董,挖回物品有罐子、生锈的银器、铜器等。

  2012年9月25日11时,韦学军再次用铁铲在“木鱼岭”的泥土中挖出一件生锈的铜矛时(三级文物),被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抓获,其父韦明逃脱。当日,公安机关在韦学军的住处搜查出文物57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5件为二级文物、36件为三级文物、16件为一般文物。

  法院审理认为,韦学军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于韦学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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