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法规实施情况须报告
2013-04-10 09:29:48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卞民德
  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凡由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实施的单位应当于30日之内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大常委会中还是首次。

  按照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法规实施单位须报告的内容有: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及法规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此外,对于法规实施后就同一事项有上位法作出新规定或者废止的、因情况重大变化致使法规或者法规的主要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也须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报告进行研究,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解释、答复以及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必要时还可以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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