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法官王平:“我是人民的法官!”
2013-04-26 10:18: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商洛频道 | 作者:赵建业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平,近三年内,审结刑事案件110余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120余件,无一件超审限,年结案率100%。主审、参审的各类案件,仅有3件上诉,全部维持原判。如此高的审案质量和审判效率,令同事敬佩!铁案背后究竟有怎样的故事?请听笔者娓娓道来。

               以据理定准案 不耻下问、不枉不纵

  王平到洛南法院工作十八年,真正独当一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还是近五年的事。每审理一起案子,他都要从证据切入、从事实入手,从法律层面详审证据,从证据层面还原案件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寻找适用的法律,对那此既象此罪又象彼罪,既似罪又非罪,既似一罪又似多罪的案件他特别慎重,不懂就向老同志请教,最终达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2010年他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1999年5月,被告人袁某的前妻王某到被告家中看望女儿,王某离开后不久,袁某发现家中的现金丢失,便怀疑是王某所为。于是,袁某就到王某的亲戚家寻找,二人在王某亲戚家门外相遇,语言不和发生争执、厮打,袁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砖块在王某额面部砸了一下,又抓住王某着头发在地上连碰数下,王某当场昏迷。袁某在王某鼻孔试了一下,发现王某呼吸微弱,认为王某生命垂危。趁无人之机,袁某将王某扔到亲戚家的旱厕后逃跑。亲戚发现王某后,送往医院抢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数日后,王某治愈出院,经法医鉴定,王某额部损伤程度属轻伤,面部属轻微伤。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在十年以上处刑。在反复审阅案卷中,王平发现该案有许多疑点。第一,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第二,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被告人当时是用砖块在被害人的额部砸了一下,但是砖块到底有多大,硬度是多少,现在无法查证;另外,被告人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在地上碰了数下。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受到的实际伤害不大,说明被告人当时砸、碰用力不是很大,其行为都不足以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按照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被告人的前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再就是被告人袁某在对王某伤害结束后的“弃尸”行为,从表面上看是间接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是,按照刑法理论,间接的故意杀人罪不存在未遂,况且在故意伤害罪中对不作为行为已经有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间接的故意杀人罪。当时,提出这个意见,在庭上组织讨论时,同志们争议很大。主管院长听取汇报后,委婉关切地说“要尊重大多数同志的意见,要尊重检察机关的意见,千万不敢出风头。”

  但王平没有退步,用证据和事实,用法律和法理,和同事和领导辩论。经过几上几下的反驳、辩论、探讨,同志们接受了他的观点,领导也赞同了他的意见。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详细听取了他的论证,一致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定性不妥,认为被告人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时,多数委员认为合议庭意见正确。由于案件涉及改变定性,为慎重期间,审委会决议就案件定性问题与市中院沟通。在与市中院刑庭同志沟通时,王平的观点得到了一致肯定。之后,考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因素,袁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袁某80多岁的老母亲在亲属的搀扶下来到法院,哭着说:“多亏了认真负责的好法官,给了我儿子一个公正的判决,使我老婆子在闭眼之前还能见上他一面。”

               不偏不倚依法办案、以理服人

  犯罪的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犯罪人不公的、错误的裁判,可能引起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可能伤害到犯罪人及其家属的感情,使他们对社会产生敌对不满情绪,增加不稳定因素,引发其他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在办案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去年,王平审理了李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对指控的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职务侵占罪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事实是,李某在聘任为洛南县某公司经理助理期间,为公司在公司名称变更、土地权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及公司宿办楼建设工程等活动中节约资金800多万元,公司按照章程、相关制度,经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对李某按规定奖励60多万元。

  案件刚到法院,公司二十多名职工就到法院缠访,声称“不重判,不追回60万元,就天天到法院静坐”。第一次接待上访群众,王平心里还有点怯。给每人倒了一杯热水后,和来访群众亲切地探讨起案情。当他谈到“被告人李某不具有管理、经手、支配公司财物的职务条件,不符合职务性犯罪要求的‘职务性’条件,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取得的60万元属非法取得,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时,群众情绪有些激动,他一方面详细讲解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开导,他情真意切地说“事实大家已经清楚,法律条文也交给了同志们,请同志们当当法官来审案。但要进行换位思考”。就这样,疏通了群众的心绪,为秉公办案创造了条件。该案宣判后,控辩双方不但服判息诉,公司职工也接受了判决。

               自创“1、2、3、4、”调解好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发生在亲属、邻里或者有关联人之间,这类案件处理不好,就有可能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王平探索出了自己的一套“‘1、2、3、4、’调解法”,在全院得到推广。即,“一清”:案件事实清,法律适用清;“二通”:解决问题的方法思路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人脉通,善于运用各种力量,发挥大家的智慧;“三心”:用心、细心、耐心;“四求”,即要达到的目标。一是要取得法律效果,不能为了调解违背法律、规避法律;二是要有社会效果,调解结果要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要人民群众满意;三是要有政治效果,调解结果要符合大局、服务大局、体现民意;四是三种效果有机统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在罗某与陶某故意伤害案中,王平先后多次深入双方村组查案情、搞协调,经过八次组织调解,使被害人要求的30万元赔偿降低到12万元,最终解决了这起在公安、检察机关滞留近三年,被县委、政府挂牌督办的“骨头案”。消除了罗某、陶某两家近十年的恩怨。像这样的案例实在是太多太多,王平正是凭着这一腔热血融化了一颗颗冰冷的心,化解了无数恩怨情仇。三年来,他审理的13件附带民事案件全部调解并执结,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严以律己守廉政 不徇私枉法

  办铁案的王平,面对亲属、同学、同事、朋友的说情送礼,总是回绝,往往还讲一堆大道理,时间长了,大家送她一个“黑包公、鬼子怂”外号,既是肯定,也是无耐。

  2009年5月,刑庭受理王平表弟刘某盗窃案。上午立案,晚上小舅就来到了他家,几乎是哭着哀求:“平娃,这次看在老舅的老脸上,你无论如何都要帮这个忙。你表弟上个月刚订了婚,再两个月就要结婚了。这次就是花多少钱你都要想办法把他给弄出来,不然这门亲事就完蛋了,以后恐怕也很难再讨下媳妇。”

  想着这些年小舅对自己及家人的照顾,王平为难了,但他一时却说不出口。只好应付到:“我尽量想办法。”之后的几天,舅舅接连不断打电话,他一看是舅舅的电话就挂。他想用逃避打消舅舅的念头,但谁知舅舅给他出了一道更难的题。

  一天下午,他刚手摸到碗,手机突然响了起来,一看号码是老家的,他接了。“平娃呀,妈这几天头咋老疼,昏的都看不着人了,你回来一下吧?”电话那边传来了老母熟悉的声音。他一听这话扔下碗,挡了个出租车就急忙往家赶。一进门,他就喊“妈,妈,你咋了?”谁知老妈正坐在炕上看电视,精神看上去好着呐。

  他埋怨道:“妈,你好好的,为啥要造这样大的谎,害的你娃连饭都没吃成,还一路上提心吊胆的。”“你妈不这样你能回来吗?你小舅这些天天天来缠我,想想你爸走的早,你小舅这些年没少帮咱们家,你就想想办法。”

  “妈,你不是一直教育我要守法吗?表弟的事情很严重,绝对是不可能放出来的。我把他弄出来,那我就得进去了。”

  “那样就算了,我再给你舅陪个不是。”妈妈有此失望的说。给妈妈道了个别,他转身走了。就在转身的一瞬间,他发现妈妈那苍老的脸上多了几滴泪珠,而他的眼泪也忍不住流了出来:“妈妈,恕儿子不孝,儿子是人民的法官,不是咱家的法官。”

  在王平的学习笔记中摘抄着优秀人民法官金桂兰的一句话:只要我们的心理装着老百姓,就没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王平正是凭着自己一腔的热情,挚爱着神圣的审判事业。为了群众的幸福,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他就是这样一直默默的追求着、奉献着,践行着一位基层人民法官的良知和正气。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都能像王平这位共产党员的话,人民群众的日子一定过得更有尊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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