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社会困局及其破解
2013-05-15 09:00: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刚志
  一、“差序格局”中的司法伦理困境

  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曾经深刻指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础结构是一种所谓“差序格局”,此即:“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是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与“差序格局”相对应的是所谓现代社会的“团体格局”——“团体格局里个人间的联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先有这架子,而互相发生关联”。换而言之,“差序格局”是传统礼俗社会的产物,其间调整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之内涵,以及每个个体对于“理想规范”及“司法正义”之期待,均会随着私人间亲缘关系之远近而有所改变,当事人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亦是如此。相反,“团体格局”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人际关系,其间调整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一准于法”(在我理解,“法”即费孝通先生所谓之“架子”)。尽管法律可以允许个人之间因血缘、身份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法院裁决相同类型的法律纠纷之法律依据却需要具备“同质性”、“统一性”等特征。而且,立法者通过“回避制度”等现代司法制度的设置,使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不能因裁判者个人与当事人的私人关系不同而得徇私枉法,对当事人予以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进而言之,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环境中,貌似每个人都在追寻“司法公正”,实际上他们都只是在追求他们心目中的、有着亲缘伦理之差别待遇的所谓“宗法伦理正义”,而不是法治社会(所谓“团体格局”)中司法机关平等对待每个公民的“法治伦理正义”——“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在这种(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的这段描述,非常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在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中建设现代公正司法制度可能会面临的伦理困局。中国目前依然处在社会急速转型的阶段,此前因政治运动所塑造的、以阶级身份之鉴别为基础形成的“差序格局”逐渐解体,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却在宗法伦理精神导引下,以个人血缘关系及“同乡”、“同学”、“同事”等“拟制血亲关系”为依托,在中国社会现代化、城镇化的过程中长驱直入、肆意扩张,呈现“死灰复燃”之势:一方面,当事人以“同乡会”、“同学会”甚至宗族势力等“差序格局”中的“非正式组织”为依托,试图对司法机构发挥影响力,甚至可能逐渐演化为利益勾连、“民意”表达和权利维护的重要社会机制;另一方面,本来可以作为“团体社会”中、以公民身份平等为标识的“利益表达机制”、“正式维权机制”,如“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等,却似乎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如此,法律人试图建设一个崇尚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必然因各种因素之掣肘而举步维艰。

  二、“差序格局”中的公共舆论困境

  受传统宗法伦理文化的强大影响,当前中国社会中,民众对司法判决公正与否之评价,亦往往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自居于某种“血亲拟制”的“差序格局”,形成影响个案判决甚至影响相关、类似案件之后续判决的特定公共舆论。譬如,在“药家鑫案件”等重大案件中,绝大多数民众对于案件性质及裁判结果的评价,均是自居于被害人或当事人亲属之“拟制性社会角色”,提出所谓“司法正义诉求”,最终形成当时影响司法判决的“公共舆论”。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长期以来,这一段论述被视为儒家“民胞物与”之博爱精神的生动体现。然则,此语亦可谓“血亲拟制”的“差序格局”下道德规范演绎之典范。进而言之,在传统宗法伦理中,“公共道德规范”无非“拟制血亲”视野下宗法伦理规范之“放大”与“扩展”而已,其实质与法治社会的“公共伦理”大异其趣。此中所蕴含的“法律正义观”主要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差序格局”下的公共舆论会有意无意地忽略“实际血亲”与“拟制血亲”之间的重大区别,而与现代司法正义理念相扞格。换而言之,在宗法伦理文化的语境中,“吾老”与“人之老”依然具有重大区别。为了追求司法案件中的所谓“正义”,社会民众往往会僭越自身的法律角色定位,将自己拟同为当事人或被害人亲属,却不愿正视案件本身存在的证据事实,对司法裁判的内容往往恣意评价甚至横加干预,对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对当事人或另外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却往往“弃之如敝屣”。从另外一个侧面来看,在此类案件中,社会民众基于此种“血亲拟制关系”考量的司法正义诉求及相关公共舆论往往难以持久,其原因亦在于:绝大多数民众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血亲关系,一般而言他们也不能基于彼此间的“公民关系”而对案件保持长久的关注。因此,社会舆论在特定时期内表现出对某个重大司法案件的强烈关注,但是此种舆论却又可能在倏忽之间“烟消云散”,每每令当事人错愕不已。由此而言,近些年来中国社会之所以无法经由“司法个案”之累积,显著提升社会正义、司法公平之水准,可能恰恰是因为人民自身潜藏的“司法伦理观”、“法律正义观”也存在严重错位。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差序格局”下的公共舆论之法律论理逻辑还可能会由于“血亲拟制对象”的差异化而使其正义观陷入“悖论”。譬如,有些人同情被告,有些人同情原告,双方在表达法律情感时均是在预设的“差序格局”下直接拟制当事人自身或其亲属的直观感受,并表达其司法正义诉求。于是,民众所谓“司法公正”还是“司法不公”的社会争议,或者所谓“我相信法院”还是“我从此不再相信法院”的情感倾诉,都不过是功利驱使下、在隐性的宗法伦理规范中对司法正义的任意裁剪。在某些极端的案件中,无论司法机关作出何种判决,都难以完全摆脱社会“差序格局”中各种“私人关系”的无形重压,亦无法完全摆脱当事人及其同情者对所谓“司法不公”的武断控诉。在自媒体发达的当今时代,司法机关公正裁判的此种困境更是被“无限放大”,人们在“差序格局”下形成的宗法伦理正义观及其个案评价,时时在折磨着原本脆弱的司法权威,破坏原本就微弱的法律信仰。

  三、“差序格局”中的司法困境破解

  受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及其文化观念的深刻影响,“差序格局”下的司法伦理观与司法演绎逻辑形成了当前中国民众的“司法思维惯性”,其在短期内断难根本改观。然则,建设“法治中国”乃是中国法律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面临司法困局,人民法官不仅需要具备“虽千万人吾往矣”的道德勇气,更需兼具理性、公允的司法智慧。为此,笔者不揣冒昧,略举“芹献”以供方家批评指正。

  首先,理性对待“同乡会”、“同学会”以及“宗族势力”等“差序格局”中的“非正式组织”。在“行业协会”等“团体格局”中的法律维权机关、利益表达机制兴起并发挥重要作用之前,“差序格局”中的“非正式组织”对于个体司法诉求之表达、法律利益之维护,依然具有一定的“正能量”。问题在于,此种“非正式组织”的隐秘性、随意性,以及它潜在的“宗法伦理正义观”,使其可能会滋生破坏司法公正的“负能量”,司法机关对此不可小觑。

  其次,针对社会民众中可能普遍存在的“宗法伦理正义观”,司法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使审判员摆脱各种血缘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无形重压。就此而言,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的“职务回避”、“籍贯回避”和“亲属回避”等制度,尤其值得司法机关借鉴。

  再次,针对“差序格局”下的“公共舆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判公开”等透明司法机制,引入“对抗性”、“纠错性”和“竞争性”的个案点评机制,不断在具体个案中展示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艺术,促进法治社会中“团体格局”之形成。如此,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共舆论有望逐渐形成,而公正、权威的司法体系亦有望最终建立。

  (作者简介: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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