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2013-06-13 14:58: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全杰
  目前,农村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呈高发趋势,同时农村居民的诉求的特点表现为多样化,诉讼目的明确、诉求期望较高。如何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是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对此,陕西省南郑县司法局黄官司法所组织人员对基层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矛盾纠纷发生的重点区域和特点

  近年来,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就调查地而言,从数量上看,2009年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5件,2010年上升到78件,2011年至2012受理矛盾纠纷案件和信访案件近200件,增速较快;发生的重点区域是: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征用、财产纠纷、林权纠纷、移民搬迁安置纠纷、意外死亡、企业改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共占60%左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涉法涉诉、教育、卫生等领域约占30%左右,其他占10%左右。这些纠纷发生的主要特点是:调查地地处山区和丘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分居生活普遍,是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因素,同时引起土地财产等纠纷;林权、财产、移民搬迁安置、企业改制等纠纷的特点是在执行国家政策中,部分群众对当前政策理解错误,引发群体性纠纷,在化解中难以有效进行;在其他纠纷中,主要是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因受害当事人较难接受眼面突变的现实,转变思想的工作难度较大。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的具体方式方法

  为了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就要求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防止矛盾的聚合、蔓延、升级和变异,进而引发群体,恶性事件。

  1、建章立制,坚持职能分工与条块覆盖相结合。(1)要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列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期,各种与社会管理相关的社会矛盾相继出现,维稳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风险成本。这既是对我们各级政府的考验,也是对我们参与社会管理工作者的考验,只有用新理念、新思想、新方法创新社会管理,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2)纵向指导,横向联系建立长效机制:司法所要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进行以家庭纠纷为主线、邻里纠纷为重点、生产经营纠纷为抓手、行政纠纷为核心、其他类型纠纷为辅助的分类指导;(3)指导镇、村组单位干部开展常规性排查和经常性排查,同时指导好镇村干部,经常与治安中心户长、家庭法律明白人联系座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4)每月、每季、每年要对常规性排查、经常性排查工作做出部署安排,评估汇总,分析总结。(5)在重大活动期间、重要节庆假日等敏感时期,指导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扎实开展集中排查,针对性排查、个案排查、板块排查。(6)对于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要按有关要求严格认真组织好排查落实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直到找出纠纷发生的起因问题为止。

  2、坚持经常性排查、灵活性排查和特殊时期排查相结合。 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指导各村(社区)和单位负责组织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属地管理、跟踪排查、交接便利、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企事业单位、社区、乡(镇)、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除常规性排查外,在排查上要灵活多样,不限于村级干部组织的工作圈,直接深入村民群居的庭院和村民生产经营的场所,实地查看,与村民亲切交谈发现问题及时有效排查;特殊时期的纠纷排查,要直接对人对事排查,做到方法灵活,涉及范围广泛,排查内容详实,勤走访,范围大,不声张,不评论、妥善做好过渡性安抚工作;同时对交叉出现的矛盾纠纷,最先排查出的单位要主动向没有排查出的单位积极通气,共同上报,共商解决办法;对牵扯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在排查中要找准主抓单位和协办单位,理清重点多方协作,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对涉及公私之间的矛盾纠纷,要顾全大局、以人为本、及时排查上报。真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3、畅通渠道,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可能出现信访暨不稳定因素的信息,预见性、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牢牢把握矛盾纠纷排查分解工作的主动权,对涉及单位的要及时分流;对涉及法律的,要及时引导诉讼;对涉及行政裁决的要依法走行政司法程序;对涉及专业行业的纠纷,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积极配合,做好前期预警预防工作。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以便上级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作出科学决策。

  三、创新机制、全方位狠抓矛盾纠纷化解

  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能力,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就要重点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创新。

  1、明确属地管理,分块负责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之下,各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能作用,有效将信访、维稳、综治、司法等工作资源整合起来,筑牢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求使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聚合叠加和升级,避免形成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事件和恶性事件。

  2、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责任制。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的普遍性疑难复杂问题,全面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包案,综合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纠纷,要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提前在思想上要有预见性和警惕性,同时迅速制定预警预防预案,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信访及矛盾纠纷不恶性演变,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机制。对全镇的复杂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镇党委书记要亲自安排、亲自督办、亲自下沉下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征求群众代表意见,广泛征求当事人及知情的邻居和乡里乡情人员的意见,宽面了解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全面安排,周密布署,明确主抓领导责任和解决时限,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处办机制。

  3、实施分类化解,完善管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做好正面引导工作,同时分流到相关职能单位解决或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诉讼渠道解决;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同时积极主动深入研究政策,宽面理解,寻找机会,找政策边缘化解决;对坚持过高诉求的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一对一做好政策宣讲,在必要时可以带领当事人现场学习类似案例解决方法及步骤,告知解决结果,转变其诉求过高的思想观念;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无法解决,同时当事人不愿放弃诉求,思想又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具有攻击国家政府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当事人或信访人员,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从严制裁;对多次轻微违法的当事人及信访人员,做好心理疏导的同时,要建立行政社区矫正制度,勒令入教,接受长期政策法律法规及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逐步改善当事信访人的思想认识,防止矛盾激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实有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基层组织帮助、社会志愿者组织协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决不手软。

  4、积极引导,多方联动化解。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司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充分发挥专业人员、行业人员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民主议事、党员议事、群众评议等形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格局关系,尽最大限度做到公平合理;对于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同时对群访人员根据不同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进行分类分解,妥善处理。

  5、完善政策,注重源头化解。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大局,注重从法律政策源头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预防和化解办法,防止因法律政策不连续、不平衡、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评估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诉求1%有理由的,要解决1%、100%有理由的,解决100%,做到还感情帐,不怕丢面子;还经济账,不怕受损失;还执法帐,不怕担责任的工作理念,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恶性事件的发生。

  6、建立保障制度,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化解矛盾纠纷要有相应的投入作保证。各单位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加大投入力度,用于解决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从当前化解矛盾纠纷的运行情况来看,人民法院除法官津贴外,每调解一件案件补助给法官相应经费,提供交通工具,极大带动了法官以审判促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方面已全面出台落实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以案定补”工作制度,但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镇已得到全面落实,有力调动了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性。同时我们也看到,从目前调解员队伍发展和业务素质来看,调解说“和”是没问题,但要从说“和”向依法调解根本转变,还有很漫长的道路要走,基层大量纠纷还主要依靠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镇村干部,这些具有丰富经验、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人员基本没有任何补助,也没有相应的交通工具,同时严格执行调解纠纷不收取费用的政策规定,势必影响这些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快速、高效、便民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政府应主动拿出相应奖励措施,对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较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同时积极落实以案定补措施,调动广大干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谐、繁荣、稳定。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司法局黄官司法所干部)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