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4年又犯新案 瘾君子运毒近300克被判无期
2013-06-26 14:18:42
  • 被告人仲鑫出庭受审 李佳 摄
     中国法院网讯 (李佳 范琳)  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月被刑满释放,在出狱四年后,又因为犯运输毒品罪再次被判刑。6月26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仲鑫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仲鑫无期徒刑。

  被告人仲鑫今年33岁,安徽蚌埠人,无业。2003年4月,仲鑫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月刑满释放。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仲鑫于2012年5月间驾驶租用的起亚福瑞迪汽车自四川省成都市运输毒品至北京市。2012年5月23日8时许,当仲鑫驾车行至房山区长沟镇北正村其经营的“大澡堂”门前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9.93克。

  据了解,仲鑫是一名瘾君子,他自己一次就要吸食3到4克的毒品,要是没有毒品可吸时,他就要吃大量的止疼药来抑制自己的毒瘾。

  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仲鑫对自己运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他说:全部都属实,我是自己开车从四川把毒品买回来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的。我有一次去成都玩的时候,从一个叫“老四”的人那里买过少量毒品,但买回来后发现货的“质量”不是很好,我就再次联系“老四”让其给弄点“质量”好的,在和对方谈好价钱后,我带着10万元现金自己开着一辆租来的车从北京房山出发又去了四川。除了中途休息,一共开了20多个小时才到达目的地,途中我也吸食了毒品。在与人交易后,我将毒品分装在几个乳酸菌饮料瓶内,然后又马不停蹄地开车回了北京。我开车回到北京的时间是早晨8点多,刚把车开到自己经营的“澡堂”门前,就被蹲守的民警抓了。

  另据了解,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还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有两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考虑到二人工作的特殊性,检方向法院申请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外貌、工作单位的保护措施。据二位侦查人员称,他们都是房山公安分局的民警,主要负责本案中的抓捕工作。案发当天,警方一直在“大澡堂”蹲守,等仲鑫驾车进来后就尾随过去,缉毒中队的民警用车辆将仲鑫车辆堵截后,将仲鑫抓获,并当场从其车内查获毒品289.93克。

  另外一位证人则是被告人仲鑫的妻子,据其当庭陈述称,在仲鑫出事前,他们一起经营着“大澡堂”,她自己没有吸食过毒品,她也不知道仲鑫吸毒,2012年5月是她作的担保,从河北涿州给仲鑫租的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仲鑫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89.9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仲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仲鑫非法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酌予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对其作出了处以无期徒刑的判决。

  类案调研:

  北京一中院调研近三年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特点 提出降低毒品类犯罪的对策

  毒品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三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毒品类犯罪案件256件。在今年1-6月期间,一中院审结毒品类犯罪案件26件,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3件,二审18件,容留他人吸毒案3件,一审、二审案件总数均与2012年同期基本持平,二审毒品类犯罪案件较之2011年同期下降54%。一中院通过对近三年来毒品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毒品类犯罪案件总数呈下降趋势,轻罪类毒品犯罪案件下降幅度较为明显。2010、2011、2012三年间一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总数为分别为112件、85件、59件,每年下降幅度为24.11%、30.59%。其中,一审重罪毒品类犯罪案件数量每年变化不大,二审轻罪毒品犯罪案件下降幅度较为明显,一二审案件罪名均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三类毒品犯罪上。

  二是犯罪主体呈集团化发展趋势,被告人再犯、累犯比例较高,“以贩养吸”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近三年的一审案件为例,在54名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为26人,比例高达48.15%,其中“以贩养吸”的现象普遍存在。从作案手段方式来看,一案多告现象普遍,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间配合默契、分工明确,且多为亲朋好友结伙作案。

  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不枉不纵犯罪分子,从源头上减少、杜绝毒品犯罪,一中院通过总结以往审理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经验,梳理相关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掌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确保量刑适当。一是根据毒品犯罪的罪名不同区分量刑。在常见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的被告人较之非法持有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的危害性大,对此类案件处罚较重。二是根据犯罪情节量刑宽严适度。对于被告人具有再犯、累犯、惯犯、主犯情节的职业毒贩,要适度从严,加大对其惩罚力度;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兼顾刑罚的教育作用,适度从宽,从而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

  二、建立社会联合禁毒机制,加大对毒品案件罪犯的教育、改造力度,降低毒品再犯发案率。一是加大对部分毒品罪犯的监控力度。对于属于惯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相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间进行资源、信息整合,在银行、邮政部门中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在旅馆与公安机关间对存在案底的贩毒人员有条件的开展信息共享,强化对其监控力度。二是做好毒品罪犯的帮教工作和再就业安置工作。首先对吸毒罪犯进行登记在册工作,除利用戒毒所对其强制戒毒外,还要加强对该批人员的心理辅导,消除其心理上的自卑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其次对没有生活来源和经济能力的罪犯,对他们提供就业安置工作,保证其生活来源,防止他们因生活困难从新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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