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保证责任是否变更
2013-07-30 14:31: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钊守明 郑淑梅
  2010年9月8日,张某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孙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约定半年后还款,张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6月,张某某又向孙某某借款5万元。并将借款5万元写于10万元借款的借条之上,同时将利率变更为2.4%,又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此事并没有征得齐某的书面同意。孙某某后经多次催要无果,便于2013年5月将张某某和齐某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齐某是否对变更后的贷款协议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齐某是张某某借款1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1.5%的保证人,对于后来孙某某要求向张某某又贷款5万元且将利率变更为2.4%,并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齐某并不知情。因此后来重新确定的利率2.4%,贷款5万元,齐某应在10万元1.5%利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与孙某某后来对债务重新约定了贷款、还款期限及利息,因此贷款合同构成了实质性的变化,并且齐某不知情,因此齐某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上述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合同,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解释》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并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上述约定,保证期间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2010年9月8日,张某某向孙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款,齐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担保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一定的修正,对于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变动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保证人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期间应当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果原合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就依照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齐某的保证期间应仍为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9月7日。

  本案中,齐某对2010年9月8日借款1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而消灭,而孙某某与张某某重新达成的贷款协议,重新约定了贷款、还款期限及利息,实质上是对之前贷款作出的重新承诺。合同出现实质性变化,但是这一变更未经保证人齐某的书面同意,所以保证人齐某因贷款合同实质变更而免除其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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