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规定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校长和教师法制教育
2013-07-31 09:40:0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金红 马超 傅勇涛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

  记者了解到,部分海南省人大代表提出,青少年是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对学校法制教育要作出明确规定,应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

  为此,《条例》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学校的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要求,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条例》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同时,《条例》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今年5月,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带女学生开房”,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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