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抢劫、强奸恶势力团伙案主犯被判无期
2013-08-14 09:35: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娄底频道 | 作者:刘黎平
庭审现场
  2013年8月1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杜、李球等6名被告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杜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球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洪梁犯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3被告人均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杜、李球纠集被告人李洪梁、吴标、李典范、李剑波等人,由李球负责租用作案车辆,每次2人或3人一起共同作案,其中1人将车停至独自行走的女性旁边后,其他人员采取暴力方法将被害人强行拖到车上,然后将车开至偏僻地段实施抢劫,或是将相识的女网友诱骗上车后,采取用匕首威胁,逼迫脱衣服,实施强奸等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李杜、李球、李洪梁、吴标、李典范、李剑波等人采取上述方法在娄底市娄星区、双峰县及湘乡市等地共计抢劫14次,抢得价值67339元的财物及黄金戒指2枚、手机2台、银戒指1枚等物。在抢劫过程中,李杜、李球、吴标对2名妇女实施了强奸,强奸既遂1人,未遂1人。李洪梁还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诈骗他人财物37900元。

  六名被告人犯罪手段卑鄙,情节恶劣。多次流串作案,实施抢劫,且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犯罪气焰极为嚣张。娄底中院结合全案情况依法对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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