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社会力量 排除百姓疑虑
鸡冠:请来“庭审监督团”强化公开审判
2013-08-18 09:4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凤伟 段春山 马文欣 张艳琪
  不久前的一个下午,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除了审判席上的法官外,在旁听席第一排位置上,还有7位旁听人员时而奋笔疾书做着记录,时而又悄声议论一两句。令人奇怪的是,对他们这些行为,法庭并没有制止。原来,这7位旁听人员在这里享有“特权”,他们有着特殊的身份——庭审监督团成员,此时他们在工作中。

  下午3点多,庭审结束,7名监督团成员立即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和以往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不同的是,庭审监督员的评议不采取与合议庭面对面座谈的形式,而是背对背关门评议,避免“只唱喜歌”,不提缺点,导致对审判人员提高庭审能力、促进公正司法无所裨益。

  半个多小时后,庭审监督团成员对形成的“评议意见”签字后提交给合议庭。此后,合议庭成员合议案件时,除了就案件证据认定等进行合议外,还对庭审监督团的庭审评议意见进行讨论,采纳其合理意见,改进庭审中的不足;对不予采纳的部分,合议庭则提出不予采纳的理由,向庭审监督团成员面对面地进行解释和交流。

  “这是今年我院第二次邀请庭审监督员评议案件庭审。”鸡冠区法院院长王昭权说,“只有那些案情复杂、涉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才组成庭审监督团旁听案件庭审,其他案件则由群众自发来院旁听庭审,这是基于案件司法成本、效率的考量。”

  鸡冠区法院审管办主任王薇告诉记者:“我们制定了庭审监督团评议庭审的相关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比如对庭审监督团成员要进行资格审查,在案件开庭7日前组成庭审监督团。经过进一步斟酌,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公布庭审监督团成员名单,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我们参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回避申请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庭审监督团成员正常履行职责,保障参与诉讼的群众信任他们。”

  王薇说:“有一起案件,当事人之一是当地有名的‘上访户’,我们采取庭审监督团监督庭审的办法,效果挺好。那位当事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访。今天这起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原告的情绪很激动,所以我们又组成了庭审监督团来监督庭审。没想到,开庭时原告一个五十多岁的壮汉竟然当庭就掉眼泪了。”

  黑龙江工业学院王长发教授作为庭审监督团成员之一,非常赞成法院的做法:“庭审监督团监督案件庭审,我感觉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吸收了公众智慧和民意民愿,给公正裁判案件增加了保险系数;二是有庭审监督团的参与,能够进一步排除一些当事人对法院、法官所谓的‘合理怀疑’,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公正。”

  原告刘某说:“早先我从电视上知道外国法院有陪审团,没想到咱们这儿有庭审监督团,更没想到法院对我的案件这么重视,有庭审监督团的监督,更加相信法院能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不论法院最后怎样判决,我都没啥说的。”

  短 评

  让群众切实感知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但要做到司法公正,还要让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所感知。

  司法公正要为人民群众所感知,就应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反之,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不知情、不参与、表达渠道不畅、监督力度不够,一定不会感受到司法公正,更难以认为审判工作做到了公正司法。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大胆尝试,创新审判工作制度,组成“庭审监督团”监督庭审,拓展了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权利的渠道,为人民群众感知司法公正提供相应平台。他们的做法不失为一项有益的尝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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