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诉乐扣乐扣"空气炸锅"侵犯专利权被驳回
2013-08-19 10:40:37
     中国法院网讯 (顾颖)  油炸食品深受许多人的喜爱,但过多的油脂也让人“吃不消”。一种新型的无油“空气炸锅”成为现代人的“新宠”,它让人们在体验美食之余,不用担心油脂带来的健康问题。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率先推出了这种空气炸锅之后,在市场上发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和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也推出了自有品牌的空气炸锅。飞利浦公司认为乐扣乐扣公司和宏邦公司的产品侵害了自己的专利权,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生产的产品并未侵权,驳回了飞利浦公司的诉请。

  原告飞利浦公司从卡瓦林烹饪系统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专利“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其制造的空气炸锅在市场上颇受欢迎。随后飞利浦公司发现乐扣乐扣公司在实体经营店以及网上商店销售一款类似的空气炸锅,还发现该款产品是由宏邦公司和乐扣乐扣公司共同制造的。飞利浦公司认为,该款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自己专利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万元。

  被告乐扣乐扣公司辩称,乐扣乐扣公司与宏邦公司未共同生产过被控侵权产品,产品来源于宏邦公司,且系宏邦公司采用自己专利技术制造,未侵害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宏邦公司则在庭审中表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参考欧洲专利技术方案基础上改进形成的,并已经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螺旋风的新型炸锅”,因申请日和授权日均晚于涉案专利,故只主张不侵权抗辩。

  历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产品实物比对,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告方涉案专利中的内壁分为上下部分,其中上方部分半包裹热辐射装置,并在中间留有空气排出开口;风扇、空气导向装置、空气导向构件均系功能性技术特征,其中风扇用于使热空气顺次地移动穿过底部壁、食品制备室以及和排出开口。经比对,被告方的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下半部分内壁,而无上半部分内壁,故缺少“带上方空气排出开口的内壁”这一技术特征,由于这一技术特征的缺失,当风扇工作时,无法实现“使热空气顺次地移动穿过底部壁、食品制备室以及和排出开口”的功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关于两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飞利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